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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可決與否決)
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 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 ,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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