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款,須分別達到其特定數額,方為可決:
(一)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乙、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二)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乙、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丙、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丁、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戊、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己、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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