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主席指定 之。 委員會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 於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之。 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應另推選主席,原大會主席,應暫行退位,俟全體 委員會結束,大會復開時,再行復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