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
  ,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委員會之討論程序,準用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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