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
       (1)推選主席。(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
          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以另印發議事日程
          者,此項從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
          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其他報告。(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或報告人,一
          一列舉,無則從略)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或其他會務進行
          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遺留之事項。(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
          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4)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5)散會。
  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本條第二項第一目從略。會議紀錄,
  如未失去機密性質者,應在祕密會中宣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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