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選舉得先舉行候選人提名,其辦法如下:
(一)由會眾簽署提名。每一候選人所需之簽署人數,以達會眾十分之一
      為原則。
(二)由大會選舉提名委員若干人,組織提名委員會推薦之。
(三)由議場臨時提出而有附議者。
  候選人提名之方法,名額由大會決定。其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者,選舉人
  得於名單之外,自行擇定人選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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