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參加國際性會議、考察、訪問、姊妹市締
盟或活動申請出國,依本原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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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國考察、訪問,以組團分次辦理為原則:其出國時機,以休會期間
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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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國國考察、訪問事由,應與議事業務或縣(市)、鄉(鎮、市)政
建設事項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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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邀出國訪問或參加國際會議,應附邀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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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國後有拜會節目,應先洽得外交部同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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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縣(市)議會議長與副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與副主席
,不得同時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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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議員依本原則所定事由出國,應於出國
一個月前報請內政部核定。但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
議員之出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得委託臺灣省政府代為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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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依本原則所定事由出國,
應於出國一個月前報請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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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國人員返國後應向服務單位提出考察報告。縣(市)議會議長、副
議長及議員之考察報告,應函報內政部備查,鄉(鎮、市)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及代表之考察報告,應函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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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察、訪問所需費用,以各該服務單位年度預算所列經費為限,不另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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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姊妹締盟或活動除依本原則審核外,仍應依行政院函頒省政府
及地方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及組國訪問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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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原則規定出國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接受駐外機構之指導,並注意個人言行。
(二)除配合任務需要外,儘量避免駐外機構或僑團之招待。
(三)每人出國考察訪問之費用,應在規定限額內,依法核實報銷。
(四)如有需要,得指派隨行工作人員一名,其所需費用依國外出差
旅費規則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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