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古蹟評鑑審議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古蹟之指定、等級之變更或指定之解除,由內政部召開台閩地區古蹟
    評鑑審議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查後,簽報部長核定之。

三、本會議依古蹟性質類別,分別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十一人至十五
    人參加,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四分之三。

四、本會議召開前,應先實地勘察,並由出席之學者專家提出書面意見,
    作為評鑑審議時之參考。
    前項勘察,受邀學者專家未有三分之二之出席時,延期辦理。勘察當
    日,如受邀學者專家臨時缺席致未達勘察額數者,得照常進行,但應
    另案邀集缺席之學者專家補辦勘察。

五、本會議出席之學者專家以參與實地勘察者為限,並應有三分之二之出
    席,始得開會。

六、受邀之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本會議。

七、本會議得邀請古蹟所有權人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後離席。

八、本會議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予保密,會議資料並
    應於會後收回。

九、其他未盡事宜,另行簽報部長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