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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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蹟之指定、等級之變更或指定之解除,由內政部召開台閩地區古蹟
評鑑審議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查後,簽報部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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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議依古蹟性質類別,分別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十一人至十五
人參加,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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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議召開前,應先實地勘察,並由出席之學者專家提出書面意見,
作為評鑑審議時之參考。
前項勘察,受邀學者專家未有三分之二之出席時,延期辦理。勘察當
日,如受邀學者專家臨時缺席致未達勘察額數者,得照常進行,但應
另案邀集缺席之學者專家補辦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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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議出席之學者專家以參與實地勘察者為限,並應有三分之二之出
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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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邀之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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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議得邀請古蹟所有權人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後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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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議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予保密,會議資料並
應於會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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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未盡事宜,另行簽報部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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