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 訂第二項,定明第八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至於其 他修正條文仍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