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
    訂第二項,定明第八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至於其
    他修正條文仍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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