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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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整合本院所屬機關(
    構)於高屏澎地區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民眾便捷服務,於高雄
    市設置「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受理民眾各項證照申請及處理事項。
  (二)提供民眾所需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接受民眾對各部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建議等事項。
  (四)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有關南部地區各項重大建設事項。
  (五)協助各部會宣導相關政策、計畫及施政成果,並協調須地方配合
        辦理之事項。
  (六)督導、協調及整合派駐南部地區之各部會機關,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事項。
  (七)推動南部地區資源整合,建立區域整合及溝通協調機制。
  (八)提供兩岸交流事務服務及文書驗證等事項。
  (九)其他涉及各部會主管權責須協調整合之事項。

三、本中心由下列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相關部會派員組成之任務
    編組單位及經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
  (一)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
        1.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2.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辦事處。
  (二)組成任務編組單位之相關部會:
        1.內政部。
        2.外交部。
        3.國防部。
        4.財政部。
        5.教育部。
        6.法務部。
        7.經濟部。
        8.交通部。
        9.勞動部。
       10.本院農業委員會。
       11.衛生福利部。
       12.本院環境保護署。
       13.文化部。
       14.科技部。
       15.國家發展委員會。
       1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7.原住民族委員會。
       18.客家委員會。
       19.公平交易委員會。
       20.其他因業務需要,由本中心或相關部會報院核定之部會。
  (三)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前項納入聯合服務中心任務編組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

四、本中心各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其機關名義對外
    行文;除本中心之協調聯繫及行政事務外,涉及單一中央主管機關權
    責者,仍由各該主管機關派駐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

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
    ;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協調、整合派駐部會有關業
    務,均由本院就適當人員派充之。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六、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集中辦公之單位原有編制(組)人員或各
    機關新派員充任之,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必要時得
    聘僱人員。

七、納入本中心業務編組單位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