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電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強化戶籍人口統計作業,加速人口統計資料之處理與編布,以應政
    府施政、工商企業發展及學術研究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電腦作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戶政單位
    負責辦理。

三、戶政單位尚未裝設端末機連線作業前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應提供
    電腦端末機配合辦理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電腦作業。

四、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方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戶政單位派
    員利用各該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電腦端末機辦理輸入,並得由轄
    區戶政事務所承辦統計人員直接利用所屬分局電腦端末機辦理輸入。

五、當月統計表除十二月份因配合當年年終靜態統計表之編算應於次年二
    月二日前輸入外,其餘各月份均應於次月七日前輸入,其月報表資料
    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編製。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戶政單位應選派電腦操作技術人員二人(含候
    補一人)負責辦理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電腦輸入作業。

七、辦理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電腦作業人員,於職務調動離職時,應
    將輸入作業操作方法,列入業務交接。

八、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後,如發現錯誤,除十二月份應於次年二月
    四日前更正外,其餘各月份均應於每月九日前辦理更正。逾期如再發
    現錯誤,應由權責單位主動層報內政部戶政司辦理電腦更正工作。

九、內政部每月所需省(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人口統計月
    報資料,由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以磁帶陳報,該室應於輸入完成後一
    個工作日內送達。

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戶政單位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電腦後,所
    需本直轄市、縣(市)及臺灣省每月統計數據,可利用各該直轄市或
    縣(市)警察局之電腦端末機查詢。

十一、辦理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輸入電腦作業人員之獎勵,由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依權責辦理之,其獎勵規定如左:
    (一)全年無錯漏者,記功一次。
    (二)全年錯漏一次者,不予獎懲。
    (三)全年錯漏二次者,申誡一次。
    (四)全年錯漏三次者,申誡二次。
    (五)全年錯漏四次以上者,記過一次。

十二、全面實施戶政電腦化前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採人工及電腦製表雙軌
      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單位及戶政事務所編製之人工報
      表,仍應按現行規定依限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