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政策白皮書」定期追蹤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97年3月10日院臺治字第0970082951號函。

二、追蹤期間:自民國97年至104年(2008年-2015年)止。

三、追蹤分工:定期追蹤作業流程(以下簡稱「作業流程」)由內政部負
    責,分工如下表:
    ┌─────┬──────────┐
    │分組      │分組列管機關        │
    ├─────┼──────────┤
    │綜合組    │內政部戶政司        │
    ├─────┼──────────┤
    │少子女化組│內政部兒童局        │
    ├─────┼──────────┤
    │高齡化組  │內政部社會司        │
    ├─────┼──────────┤
    │移民組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四、追蹤週期、流程
  (一)追蹤週期:
        1.年中檢討:行政院97年 3月10日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後,每半
          年追蹤執行檢討1次,第 1次提報訂於97年7月辦理,追蹤截至
          97年6月30日之辦理情形。
        2.年度檢討:每年年度結束後,與下半年之執行情形併為年度檢
          討,第1次提報訂於98年1月辦理,追蹤截至97年12月31日之辦
          理情形。惟98年之年度檢討,另應敘明99年至 104年(2010年
          -2015年)之工作事項。
        3.總檢討:
         (1)短程:97年至98年(2008年 -2009年)之短程執行情形於民
            國99年檢討。
         (2)中長程:99年至104年(2010年-2015年)之中長程執行情形
            於民國105年檢討。
  (二)追蹤流程:
        1.年中檢討報告:
          各主協辦機關之執行情形應於每年7月15日(第1次為97年 7月
          15日)前,填報「人口政策白皮書執行檢討表」( 97年-98年
          填報格式如附件一;99年-104年之填報格式如附件二),各分
          組應於7月20日前彙整送綜合組,並由綜合組於7月25日前彙整
          ,提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報告後,陳報行政院。
        2.年度檢討報告:
          各主協辦機關應將年度執行情形( 97年-98年填報格式如附件
          一;99年-104年之填報格式如附件二)於次年1月20日(第1次
          為98年 1月20日)前送由各分組追蹤機關(單位),各分組追
          蹤機關(單位)應於 1月25日前撰寫分組執行檢討報告(格式
          如附件三)送綜合組,並由綜合組於 1月30日前彙整年度檢討
          報告,提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報告後,陳報行政院。惟為簡
          化行政作業,98年與104年該2年之年度檢討分別併於99年之短
          程總檢討與105 年之中長程總檢討提報。
        3.總檢討報告:
         (1)短程檢討:各主協辦機應於99年填報97年-98年(2008年-20
            09年)之短程檢討報告(格式同附件一),併98年之年度檢
            討,於該年 1月20日前送各分組追蹤機關(單位),各分組
            追蹤機關(單位)應於該年 1月25日前彙整短程檢討報告(
            格式同附件三)送綜合組,並由綜合組於 1月30日前彙整,
            提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報告後,陳報行政院。
         (2)中長程檢討:各主協辦機關於 105年應填報99年-104年(20
            10年-2015年)之中長程檢討報告(格式同附件二),併104
             年之年度檢討,於該年1月20日前送各分組追蹤機關(單位
            ),各分組追蹤機關(單位)應於該年 1月25日前彙整中長
            程檢討報告(格式同附件三)送綜合組,並由綜合組於 1月
            30日前彙整,提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報告後,陳報行政院
            。

五、人口政策白皮書之追蹤作業期間,行政院另有指示執行事項,亦應機
    動性將其執行情形併入檢討範圍。

六、獎懲機制:
    為落實推動人口政策白皮書之追蹤作業,綜合組得就各相關機關(單
    位)人員之配合辦理情形,建請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與相關規
    定辦理有關人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