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正確戶籍登記記事資料,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記
事登載事宜,落實戶籍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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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籍登記記事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戶籍登記記事例辦理。
前項戶籍登記記事例,由內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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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認領者,父姓名欄應登載生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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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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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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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
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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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婚、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
載於個人記事欄;配偶姓名欄僅登載現有配偶姓名,其已離婚或死亡
之配偶姓名欄,不登載配偶姓名,改於個人記事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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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
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
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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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
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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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通報註記日期、戶籍
登記出生年月日及鄰別街路門牌號碼,均以阿拉伯數字登載;事實發
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登日期省略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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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六點至第九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
。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
載。
前項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換登或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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