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正確戶籍登記記事資料,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記
    事登載事宜,落實戶籍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戶籍登記記事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戶籍登記記事例辦理。
    前項戶籍登記記事例,由內政部另定之。

三、被認領者,父姓名欄應登載生父姓名。

四、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

五、被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

六、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
    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七、結婚、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
    載於個人記事欄;配偶姓名欄僅登載現有配偶姓名,其已離婚或死亡
    之配偶姓名欄,不登載配偶姓名,改於個人記事欄記載。

八、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
    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
    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
    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十、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通報註記日期、戶籍
    登記出生年月日及鄰別街路門牌號碼,均以阿拉伯數字登載;事實發
    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登日期省略不記載。

十一、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六點至第九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
      。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
      載。
      前項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換登或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