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
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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