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裝及識別標誌穿著佩戴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嚴肅替代役役男之紀律、整肅儀容、維護團體榮譽,統一穿著佩戴
    以便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替代役役男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之服裝,依國防部新兵入伍訓練服裝
    規定辦理。

三、替代役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或執行勤務時,均應穿著統一規定之服裝
    ,並佩戴臂章、役籍名條(含服勤役別、役籍號碼、姓名)及管理幹
    部識別條,以資辨識。

四、社會治安類(除駐校警衛外)替代役役男之服裝,由需用機關自行依
    服勤性質需要訂定製發。

五、臂章、帽徽均以替代役徽為圖樣,顏色為橙、綠二色,其色彩標色橙
    色為M50Y100綠色為C70Y100B10(如附件一)。

六、替代役徽用於臂章時,圖案直徑為六、五公分,外加直徑七、五公分
    之圓形金黃色外框,如附件一。

七、臂章應縫製於上衣(含長袖、短袖)及外套(深藍色之面)之右臂袖
    肩點以下約五公分之處,(如附件三圖示);各需用機關如有需要,
    得於左臂自行決定增加佩戴個別臂章。

八、替代役徽用於帽徽時,其圖案直徑為四、五公分(如附件一),不加
    外框直接繡製於帽牆中央,如附件三圖示。但社會治安類(警察、消
    防、矯正)部分,得選擇以類別之徽章為帽徽。

九、役籍名條(內含服勤役別、役籍號碼及姓名),長十公分乘寬三、五
    公分,(服勤役別欄為二公分乘三、五公分,役籍號碼欄為八公分乘
    一五公分、姓名欄為八公分乘二公分);布為深藍色(色彩標色為GV
    0835),服勤役別由上而下,役籍號碼(阿拉伯字)及姓名由左至右
    ;字、阿拉伯字、外框線及格線均以金黃色繡製,國字部分為正楷或
    行楷。(如附件二)

十、役籍名條縫製於上衣(含長袖、短袖)之左胸口袋上方一公分處及外
    套(深藍色之面,胸部無口袋)與上衣之同處,如附件三。

十一、役籍名條內之役別性質各需用機關區分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內政部社會司︱「社會」、法務部
      ︱「矯正」、教育部︱「教育」、「校警」、經濟部︱「水利」、
      行政院環保署︱「環保」、行政院衛生署︱「醫療」、行政院九二
      一震災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營造」;其他新增勤務役別
      另行規定,社會治安類之勤務性質如保安、交通助理、社區巡守等
      ︱─,得由法務部、─警政署、消防署另行規劃,如附件二之一。

十二、管理幹部識別條,長十公分乘寬三、五公分,布為深藍色(色彩標
      色為GV0835),字由左至右以正楷或行楷字體繡上「管理幹部」,
      並加外框線條,均為金黃色。(如附件二)

十三、管理幹部識別條,縫製於上衣(含長袖、短袖)之右胸口袋上方一
      公分處及外套(深藍色之面,胸部無口袋)與上衣之同處。

十四、社會治安類役籍名條與管理幹部識別條,,如深藍顏色與所規劃服
      裝無法搭配,得另行換色。

十五、替代役役男服裝之換季時間,由需用機關視各地區氣候變化情形,
      自行斟酌規定;但各類別替代役役男如由市、縣市政府統一集中管
      理者,得由市、縣市政府統一規定。

十六、社會治安類(除駐校警衛外)所需替代役徽、役籍名條及管理幹部
      識別條,由各需用機關依式樣規格自行製發,社會服務類(含駐校
      警衛)由主管機關製發。

十七、各需用機關替代役役男服裝或標識佩戴,如有依規定得自行選擇決
      定而與本注意事項規定不同者,應函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