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製發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管理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製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管理替代役役男及辨識替代役役男身分,替代役現役一律發給替代
    役役男身分證(以下簡稱役男身分證)。

三、役男身分證(格式如附件一)由主管機關規劃印製,於訓練期間會同
    訓練單位,依役男身分證製發填寫要領(如附件二)製發;正面以透
    明膠膜護貝,並在相片騎縫處加蓋主管機關鋼印。

四、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替代役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五、役男身分證,應隨身攜帶並妥為保管。

六、役男身分證遺失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條規定,由訓練單位
    或服勤單位予以罰勤或申誡;必要時,得併予懲處,如毀損尚能辨識
    ,且據以繳交換新證者,免予懲處。

七、因不可歸責於替代役役男之原因或被竊,致役男身分證毀損或遺失者
    ,經提出相關證明,得免予處分。

八、役男身分證毀損、遺失者,應繳交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正面相片二
    張;遺失者應立具切結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三)及懲處令副本或罰勤
    證明,連同申請換、補發役男身分證名冊二份(格式如附件四),由
    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函送役男身分證製發主管機關審查換、補發新證
    。

九、經核定停役之替代役役男,所持之役男身分證應予收繳,由服勤單位
    於當月繕造役男身分證繳銷名冊(格式如附件五)二份,一份送需用
    機關,一份連同役男身分證(身分證右下角相片二分之一處截角)送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作業,俟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後,依前條規定重新申
    請補發新證。

十、替代役役男於申請換、補發役男身分證尚未補發前,如有需要,訓練
    單位或服勤單位,可填發臨時身分證明(格式如附件六)。

十一、替代役役男於退役前一個月不再換、補發役男身分證,如有需要由
      服勤單位填發臨時身分證明。

十二、替代役役男因故死亡,致役男身分證毀損或遺失,由訓練單位或服
      勤單位檢送死亡證明影本乙份,函送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作業。

十三、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滿時,所持用之役男身分證均應予以收繳,由
      服勤單位於次月廿日前繕造役男身分證繳銷名冊二份,一份送需用
      機關,一份連同役男身分證(身分證右下角相片二分之一處截角)
      彙送主管機關辦理銷燬。

十四、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身分資料校正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