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於起役之年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履
    行兵役義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十
    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三、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
    管局)申請,初次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與本人具結於年滿十八歲
    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將具結書送境管局。(
    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但持有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出境者,應向外交部
    申請,其具結書應由外交部轉送境管局。

四、上達洋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僱用公司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
    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五、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其護照之效期,以三年為限,並在其護照上加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中央部會核准者外,不
    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及在國外辦理護照延期。

六、接近役齡男子入出境證件之效期,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但其出境效期
    不得逾年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後,於起役之年未按期返國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
    保留徵額,俟其入境後,由境管局按月通報其戶籍所在地役政單位。
    役政單位對前項人員應補辦徵兵處理,在未屆滿除役年齡前,仍應依
    法履行兵役義務。

八、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九、依本規定申請出境之接近役齡男子,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
    ,其出境及兵役處理,均依役男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