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替代役役男投入災區重建工作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要點行之。

三、各類替代役之服勤單位:
  (一)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災區地方政府及其所轄機關(構)、學校。

  貳、分配訓練
四、災區重建工作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由本會協調各該類替代役
    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五、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分發,以專業遴選為優先,餘以抽籤方式辦理為原
    則。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七、管理幹部由服勤單位考核甄選報本會審查選訓,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
    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情形
    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陳報本會撤銷其資格。

八、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服勤
九、各類替代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重建區公共工程、住宅與社區、產業振興、弱勢族群照顧等
        建設工作之推動與發展,強化政府重建能力。
  (二)協助結合民間活力加速推動都市與鄉村更新,以及農村與原住民
        聚落重建工作。
  (三)協助辦理災區各種醫療衛生福利服務工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等工作,幫助災區民眾儘早恢復生機。

十、服勤單位應按日(週)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
    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
    行之。
    各類替代役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
    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請假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二時止,時間以
    不超出三小時為原則。

十一、各類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時間為每日八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
      酌量延長或變更之。放假日數,每月輪休日數等同服勤公務單位,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輪休日及例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或當月累積休假;
      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超勤加班費,但得依規定酌發夜點費
      。

十二、各類替代役役男准假權責,依請假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由訓練單位
      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肆、裝備
十三、替代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應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各類替代役役男之識別標章等配件,役男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
      單位。

十五、各類替代役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
      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勤務,並先
      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伍、膳宿
十六、各類替代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
          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七、各類替代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
          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陸、管理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及役期分
      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會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三)至(六)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
      二份分送內政部及本會。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
      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各類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
      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發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分
      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服勤役男身分證校正
      事宜。

二十一、服勤單位對各類替代役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
        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十二、各級主官(管)人員、管理長官或管理幹部對各類替代役役男應
        負管理及督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應
        負連帶責任。

二十三、替代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管理
        長官若有濫用公權力、招搖撞騙、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若有
        表現優異、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四、替代役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
        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
        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五、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
        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

二十六、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
        督導。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會相關
        規定。

二十七、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
        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八、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本會。

二十九、替代役役男發生二人以上集體離職役、殺人、搶劫、強暴、自裁
        身亡、車禍死傷、集體鬥毆、意外傷亡等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
        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會報告,並妥為處理;本會並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三十、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
      本會,彙送內政部。

  柒、獎懲
三十一、服勤單位辦理單位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替代役役男之獎懲。

三十二、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
            過,由訓練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但應先報本會核定後執行。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送請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三、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
            過,由服勤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但應先報本會核定後執行。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送請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四、替代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
        重時效原則辦理。替代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會有關規定。

三十五、管理幹部獎懲規定如下:
      (一)管理幹部所管理之替代役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
            因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二
            次。
      (二)管理幹部所管理之替代役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
            因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一
            次。

三十六、管理幹部考核監督責任規定如下:
      (一)屬員服役期間涉案,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
            告緩刑或準予易科罰金經停役者,記過。
      (二)屬員罰薪者,申誡。
      (三)替代役役男違法犯紀如事實證明,足以嚴重影響政府或機關
            聲譽者,得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並加重其處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監督責任得予減輕或免除:
            1.監督責任未滿三個月或因故不能行使監督責任者。
            2.對所屬替代役役男之違法犯紀案件,事後並能主動究辦
            者。
            3.替代役役男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者。
            4.替代役役男服役前犯罪紀錄有案者。

三十七、各服勤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
        導教育之獎懲,應組成三至五人之公正委員會審議,審議或核定
        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八、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原懲處單位應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遷調
三十九、替代役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三)特殊困難請調條件,依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則辦理。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
            等順序檢討。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會核准後,副知內政部。但於本機關
        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四十、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
      再請變更或註銷者,應申誡一次。

  玖、附則
四十一、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對替代役役男陳情、檢舉案件
        ,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