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為防範藥物濫用,確保替代役役男身心健康及尿液採驗之正確性,特
    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替代役役男
    尿液採驗作業,依本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及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採尿單位:指採集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尿液檢體之單
          位。
    (二)委驗機關(構):指委託檢驗機關(構)檢驗尿液之機關(構
          )。
    (三)檢驗機關(構):指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辦理尿液檢
          驗之機關(構)。
    (四)盲績效監測檢體:指委驗機構為執行盲績效監測所製備之檢體
          。

三、受檢對象及相關權責劃分:
    (一)入營受訓之役男,替代役訓練中心得對其全員實施尿液篩檢。
    (二)受輔導教育或專業訓練之人員:
          1.受輔導教育之役男,訓練或輔導單位必要時得對其實施尿液
            篩檢。
          2.受專業訓練之役男,需用機關必要時得對其實施尿液篩檢。
    (三)懷疑篩檢: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含自動請求治療者)之役
            男,訓練或服勤(用人)單位(處所)應列冊及輔導,並實
            施篩檢。
          2.役男之精神或行為異常,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訓練或服勤(用人)單位(處所)應實施篩檢。

四、尿液檢體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
    、時間、人員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應以檢體監管紀
    錄表(如附表1)全程記錄列管。

五、尿液檢體之採集、運送、保存、檢驗,得由訓練或服勤(用人)單位
    (處所)委託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專業或醫療機構執行。

六、尿液檢體之採集:
    (一)採集尿液檢體時,由採尿人員先行辨識受檢者之身分,全程監
          管採集過程,並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防止尿液檢體有攙
          假、稀釋、調換或其他不當情事發生。採集檢體過程,受檢人
          行為及檢體顯有異常,應重新採集。
    (二)採尿人員應與受檢者為同一性別,並應注意受檢者隱私之保護
          。
    (三)採尿單位宜設專用採尿室(可限定開放廁所間數),室內馬桶
          應加入深藍色馬桶清潔劑,且室內無其他盥洗水源。採尿室設
          置有困難者,採尿人員得視單位之情況,自行決定適合之場所
          收集尿液。
    (四)採尿人員於採集尿液前,應請受檢者脫去足以夾藏、攙假物質
          之衣物,並記錄採尿過程中發現任何不尋常之跡象。
    (五)採尿人員應使用規定之尿杯收集尿液,並於收到尿液檢體後注
          意下列事項:
          1.採尿人員於收到尿液檢體後,應先檢查尿液量是否至少80毫
            升,若尿液採集量不足時,應另行採集後合併之,以達到所
            需之量。為達到所需之尿液量,採尿單位可每隔30分鐘提供
            約250毫升之飲用水以促進排尿。但提供之總水量以750毫升
            為限。
          2.於4分鐘內以溫度計測量尿液溫度有無明顯異狀;未在攝氏3
            2度至38度範圍內者,應重新採尿。
          3.以溫度計測量尿液溫度如有困難者,採尿人員得直接以手(
            戴膠質手套)觸摸尿杯表面以估計檢體溫度,判斷是否有明
            顯高於或低於體溫之情況。
          4.觀察檢體是否有懸浮物及變色等任何異狀;有異狀者,應重
            新採尿。
          5.檢查結果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一聯步驟四重要特殊跡
            象欄內。
    (六)採尿人員完成尿液檢體採集後,先進行簡易篩檢,篩檢結果為
          陽性時,應於受檢者視線內將檢體分裝成 2瓶(每瓶至少30毫
          升尿液)並貼上規定之封緘,由受檢者當場按左手大拇指印於
          檢體封緘上,若為陰性,檢體無需分裝保存。檢體容器表面除
          記載採驗日期及檢體編號等必要資訊外,不得有受檢者姓名、
          役籍號碼或其他足以辨識之資料,但為求慎重周延,請役男確
          認檢體編號後,於「替代役役男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紀錄表」
          (如附表2)上簽章。
    (七)採尿人員在完成上述尿液採集步驟後,受檢者方可洗手。
    (八)採尿人員應完成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一聯至第三聯之填寫,由受
          檢者確認紀錄表上之記載事項後簽名。
    (九)進行尿液檢體採集時,應由採尿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監管,確保
          程序正常運作。
    (十)受檢者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採尿單位得依職權適度拘束其身
          體,為必要之措施,以行採驗,並應注意受檢者之名譽及身體
          。

七、尿液篩檢、保存及運送:
    (一)篩檢品項:篩檢以檢驗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安非他
          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愷他命、去
          愷他命)為基本項次,並得依需要增加其他檢驗項目。
    (二)簡易篩檢作業:各單位得先將採集之尿液裝瓶後,剩餘之尿液
          以簡易篩檢試劑實施篩檢。凡經篩檢為陽性或未實施簡易篩檢
          者,應將採集之一瓶尿液逕送檢驗機關(構)實施初步檢驗及
          確認檢驗。
    (三)送檢驗機關(構)檢驗之封緘尿液檢體,於尿瓶瓶身處註明檢
          體編號與單位名稱,採尿人員應儘速包裝妥當,不得有滲漏破
          損之情況,其中一瓶連同檢驗監管紀錄表之第一聯(另一瓶置
          於冷藏室,供複驗使用),派專人或郵寄送往檢驗機關(構)
          ;無法於3日內送達,需冷藏尿液檢體,並及早運送。
    (四)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第二聯由採尿單位存收,第三聯送交委驗機
          關(構)存收。
    (五)尿液檢體運送過程中,有任何轉手處理,均應紀錄當時之時間
          、人員姓名及目的。
    (六)檢驗機關(構)於收件後,應儘速完成初步檢驗、確認檢驗,
          無法於當日完成時,應將檢體以低於攝氏 6度以下冷藏,並於
          收件10日內將報告函復委驗機關(構),並副知需用機關(用
          人單位)及內政部役政署。
    (七)凡經簡易篩檢、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為陰性者,尿液檢體可於
          收受報告14日後銷毀。
    (八)經檢驗機關(構)檢驗為陽性者,如採尿單位對尿液檢體之檢
          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檢驗報告後 7日內要求複驗。涉及
          刑事案件之尿液檢體應保存於冷凍庫(低於攝氏零下20度),
          於案件結案或保存8個月後始得銷毀。

八、役男施用毒品經發覺前,坦承並自動請求治療者,訓練或服勤(用人
    )單位(處所)得通知家屬協助陪同前往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
    治療。

九、經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為陽性者,由訓練服勤單位(處所)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並依重大事故通報需用機關及內政部役政署。

十、尿液檢驗異常或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應由訓練或服勤
    (用人)單位(處所)填寫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列管名冊(如附
    表 3)列冊追蹤輔導,因分發、轉調或支援改屬於另一管理單位者,
    原列管單位應將個案資料移轉新屬管理單位。

十一、經費編列權責:
      (一)入伍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所需之尿瓶、籤封、簡易篩檢試
            劑、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等費用,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
            支應。
      (二)專業訓練期間,所需之尿瓶、籤封、簡易篩檢試劑、初步檢
            驗及確認檢驗等費用,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役男服勤期間,所需之尿瓶、籤封、簡易篩檢試劑、初步檢
            驗及確認檢驗等費用,由服勤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四)列冊追蹤役男,所需之諮商輔導費用,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
            預算支應。

十二、一般規定事項:
      (一)各訓練或服勤(用人)單位應將每月篩檢成果及新增列管個
            案填寫防制役男濫用藥物尿液篩檢及處理統計表(如附表 4
            ),報請需用機關彙整後,於次月15日前報請內政部役政署
            彙辦。
      (二)辦理本項工作落實,有效防制役男施用毒品,績效優異者,
            相關有功人員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