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二)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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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依行政院核復事項、立法院審查一百零六年中央政府預算案之決
議,因應高齡化社會,應優先分發替代役役男至社會公益服務類
役別服勤,讓役男投入照護人力。
(二)為使家庭因素役男專長專用,適才適所,避免閒置人力,特訂定
本原則,以加強役男之分發及運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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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發原則:
(一)分發距離役男住家陸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含高鐵】車程六十
分鐘以內之服勤處所。
(二)分發不以役男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內之服勤處所為限。
(三)具有照護相關專長(如:醫療、護理……等)之役男優先分發至
老人日間照護中心、社福機構等社會服務單位。
(四)另依役男專長酌予分發至國中、小學、公立醫院、衛生所、消防
隊、地政及戶政事務所等單位服勤。
(五)役男分發至鄉(鎮、市、區)公所服勤,人口數於一萬人以下者
,所本部及附屬單位(如:圖書館、幼兒園……等)各分發一位
役男;一萬至三萬人者,所本部得分發二位役男;三萬至五萬人
者,所本部得分發三位役男;超過五萬人者,每增加五萬人所本
部得增給一位。
(六)配合專案政策所需替代役人力,如:社區營造計畫、大型運動會
及公益服務(應屬一週內至少有三天以上之經常性勤務)等,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報經本部(役政署)同意後不受上開員
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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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發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梯次徵集時,填具「家庭因素役
男擬分發人數及服勤處所一覽表(如附表)」,並詳載分發之服
勤處所、該處所現役役男人數及工作內容,於入營前以電子郵件
傳送本部(役政署),並經同意後分發。
(二)前開服勤處所經協調後仍不符分發原則時,該員額將併於成功嶺
役別甄選作業,分發至其他役別服勤。
(三)另本部(役政署)於成功嶺役別甄選作業時,輔導家庭因素役男
參與需用機關梯次甄選,得不占該機關(含其他中央機關)原有
核配員額。
(四)本部(役政署)於辦理役男撥交作業前,將確認後之分發處所一
覽表傳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據以分發。
(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發役男至日照中心、社福機構、國、
中小學等類同社會役及教育役之服勤處所,應請役男填具由本部
(役政署)辦理役男個人前科資料查核之同意書(如附件)。
(六)役男分發至非以本部(役政署)為需用機關之服勤單位(處所)
者,經役政署洽商該需用機關同意後轉服該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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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項:
(一)役男之服勤處所等基本資料應登載於替代役管理系統,異動時應
隨時更新,俾利落實管考。
(二)本部(役政署)將役男服勤管理成效列為督導考核項目,以加強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
(三)役男如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等規定,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予以罰勤、禁足、申誡、記過或輔導教育等處分;如役男不服管
教累計記過三次須施以輔導教育,本部(役政署)將優先處理。
至於表現優良役男,則請給予適當之獎勵或提報本部績優役男表
揚。
(四)請依役男專長並兼顧其工作內容與輕重程度分配勤務,俾運用其
專長貢獻所學及避免勞逸不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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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原則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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