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特殊教育研究、著作及圖書出版。
  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所組之藝文團體從事公益表演及展示,並優先安排
      或提供表演場地。
  三、輔導各公共圖書館提供視覺障礙者查閱書籍之輔助器材、有聲及視
      聽等相關服務。
  四、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才藝研習、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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