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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 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