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兩性工作
  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兩性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
  委員指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
  員,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有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議。遇有審議案
  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
  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九、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兩性工作平等相關資料或
  研究相關議題。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
  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