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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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
    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擁抱志工情,展現天使心,胸懷燃燒
    自己、照亮別人之德操,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
    種子,共同為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

二、召募對象: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確具服務熱忱與興
    趣者,即可參加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之方式及志
    工資格依志願服務法規及各單位規定辦理。

三、任務編組及組織聯繫:
  (一)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展本計畫之服務項目得召募
        志工二十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
        至三人。各隊成立後,應將隊長、副隊長名單及隊員人數函報當
        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整合規劃、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
        、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等事宜。
  (三)志願服務隊得依工作需要設置下列各組,負責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
        1.組訓組:負責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
          宜。
        2.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有關事
          宜。
        3.行政組:負責志願服務隊之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有關事
          宜。

四、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以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的內涵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
        3.
         (1)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快樂志工就是我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二小時4.志願服務經驗
            分享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二小時以上共計十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由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訓練期滿後,發
        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社會福利概述二小時
        2.社會資源及志願服務二小時
        3.
         (1)人際關係
         (2)說話藝術
         (3)團康活動以上課程三選一二小時
        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二小時
        5.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二小時
        6.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二小時
        以上共計十二小時,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時數,得由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成長訓練:以結合資深志工,精進志工知能為主;參與志願服務
        一年以上,且曾參加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
        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
        2.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3.志工團隊的結合及協調
        4.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
        5.雙向溝通
        6.活動及方案設計
        7.團康技巧
        8.溝通技巧
        9.綜合討論-縝密思考研方案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四)領導訓練:以培訓志工幹部為主;參與志願服務三年以上,且曾
        參加成長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
        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
        括:
        1.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
        2.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3.非營利組織概述
        4.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
        5.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
        6.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
        7.領導藝術
        8.即席演講
        9.綜合討論-精益求精創新猷
        以上共計十八小時
    前項各款教育訓練之結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五、服務項目: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推
        展身心障礙福利有關服務事宜。
  (二)老人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老人福
        利有關服務事宜。
  (三)婦女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婦女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婦女福
        利有關服務事宜。
  (四)少年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少年福
        利有關服務事宜。
  (五)兒童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兒童福
        利有關服務事宜。
  (六)諮商輔導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諮商輔導機構或團體推展諮商輔
        導有關服務事宜。
  (七)家庭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家庭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家庭福
        利有關服務事宜。
  (八)社區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區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社區福
        利有關服務事宜。
  (九)綜合福利服務:協助社政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資料整
        理、建檔、列管或資訊服務有關事宜。

六、實施方式:
  (一)頒授志願服務隊隊旗:志願服務隊隊旗由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分別頒授(負六號旗),並按各志願服務隊成立之先後順
        序分別編隊,各隊之運用單位名稱得置於隊旗上(格式如附件二
        ),藉以顯現團隊精神,凝塑團隊意識。各隊隊旗之顏色由頒授
        單位自行訂定。
  (二)製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
        冊管理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示榮譽,俾以提昇服
        務品質。
  (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內政部訂定之志願
        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志願服務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據。
  (四)製發志工服務背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製作志工服務背心,藉
        以突顯服務標誌,廣收服務效果。
  (五)頒發志願服隊幹部聘書:志願服務隊隊長、副隊長,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頒發聘書,藉以激勵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士
        氣。
  (六)訂定志願服務週:每年十二月第一週配合國際志願服務日定為志
        願服務週,擴大舉辦各項宣導活動,俾使志願服務蔚為風氣。

七、獎勵:
  (一)個人獎勵:
        1.參與志願服務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內政業務志願服
          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2.參與志願服務三千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
          請獎勵。
        3.舉辦志願服務楷模選拔及表揚:積極參與志願服務之志工或協
          助推展志願服務之熱心之人士,得由各志願服務隊所屬單位推
          薦,參加志願服務楷模之選拔活動,其實施計畫另定之。
  (二)團體獎勵:積極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之志願服務隊,經評
        鑑成績優良者,得由內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其評鑑計畫
        另定之。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積極推動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
        工作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鑑成績優良者
        ,得由內政部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其評鑑計畫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