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發展遲緩兒童受特別照顧之權利,暨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及醫療
    費用補助之規定,爰訂定本計畫。

二、目的:
    (一)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
          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
          發揮。
    (二)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
          低社會成本。

三、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部社家署)。

四、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五、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
          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
    政府補助或資格指定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
    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
    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
    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六、補助項目:
    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得申請下列補助:
    (一)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
          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部或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
          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
          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二)依本部「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接受療育者,
          原則不補助療育訓練費用。但有特殊療育需求且經地方政府評
          估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基準:
    (一)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為原
          則。
    (二)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為
          原則。
    (三)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
          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
          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四)地方政府得訂定細項補助標準,並視區域特性得優於前開補助
          額度,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八、申請方式:
    (一)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地方政府指定之療育
          單位為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應附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
          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受理申請單位、補助款之核撥及申請案件之核准與
          否等行政程序,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九、經費: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
    (二)本部社家署視年度預算經費撥補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

十、附則:
    (一)地方政府應斟酌當地實際情況訂定細部執行計畫,據以辦理本
          項補助作業。
    (二)地方政府於知悉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個案
          時,應即將其所訂定之細部執行計畫內容告知兒童家長,以利
          其申請補助。
    (三)地方政府於知悉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個案
          時,應即將轄內可辦理早期療育的單位及機構等資料告知兒童
          家長,並協助該兒童接受早期療育,以發揮早期療育功能。
    (四)地方政府每季應將接受本項補助個案資料上傳本部社家署發展
          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整合系統,以利整合個案服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