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最佳療效,提供進便性與社區化之療育
選擇,爰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本試辦計
畫,試辦單位依兒童發展評估結果與家庭功能及需求狀況,視其需要
及能力提供到宅或社區療育據點服務,以能達到早期療育減緩遲緩之
目的,並經由本試辦計畫累積社區療育據點設置之經驗,提供未來建
構社區化療育服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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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一、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多元化早期療育服務方案。
二、建構到宅服務之多元運作模式。
三、建構社區療育據點之多元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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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二、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試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至少有三
年經驗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大專院校。試辦單位應依本試辦計畫
同時提供到宅及社區療育據點二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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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協辦單位應輔導轄內承辦單位辦理本項業務。
二、協辦單位應辦理期中及期末評估及成果發表。
三、協辦單位應輔導試辦單位組成專業團隊執行本試辦計畫,其成員應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應報地方政府備查:
(一)教授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課程之專家學者。
(二)領有相關專業證照者(如醫師、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師、心
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語治療師)。
(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早期療
育機構教保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資格並具有二年以上早期療育實
務經驗者。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早期療育通報或個案管理中心社會工作
人員並具有二年以上早期療育實務經驗者。
四、服務對象:
(一)經試辦單位、個案管理單位或通報轉介單位針對個案及家庭需求
評估,並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或至社區療育據點接受早期療育
服務之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二)前款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或至社區療育據點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個
案,應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未入幼托園所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
2.主要照顧者因本身能力限制,致影響兒童療育。
3.因經濟困窘、環境偏遠、交通不便、重大疾病或其他家庭因素
,未能接受療育。
(三)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或至社區療育據點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
個案。
五、社區療育據點設置原則:
依本試辦計畫設置社區療育據點,應先報經地方政府核定後始提供療
育評估及服務。療育據點設置原則如下:
(一)社區療育據點之選擇,下列地區為優先考量:
1.該鄉(鎮、市、區)尚無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醫療院所、早期
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2.原住民或離島鄉鎮,且療育資源尚不足者。
(二)社區療育據點應具下列之規模:
1.作為療育空間使用之地面樓層以一樓至三樓為限,且不得設置
於地下樓層。
2.每一療育空間以至少十平方公尺為原則;同一時段療育人數不
得超過三人。
3.消防安全應符合相關規定(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三)選擇社區療育之服務據點,應以公立社會福利機構、衛生所(室
)、學校、政府機關(構)所屬或附屬場地為優先,或結合民間
組織運用既有場所,必要時,得租用符合前款規定之房舍辦理。
六、辦理項目及內容:
(一)以專業整合模式,實際到兒童家中提供療育評估及服務。
(二)依據專業整合建議,設計居家療育計畫,並有計畫引導主要照顧
者配合執行。
(三)試辦單位應提供及辦理內容如下:
1.到宅服務應視幼兒及家庭需求,提供團隊到宅療育評估,訓練
認知、語言、社會行為、生活自理等各項能力。
2.社區療育據點應視幼兒療育需求,提供療育評估,並進行各項
時段療育訓練(包含:認知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
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治療等)。
3.提供親子與親職教育及促進兒童發展之策略。
4.依據評估建議,提供各項療育、輔具及醫療資源連結。
5.依據幼兒身心需求及居家生活環境,建議轉銜運用社區療育資
源。
6.指導主要照顧者簡易動作或語言復健,訓練生活輔具操作技巧
。
7.提升主要照顧者教養知能及技巧。
8.提供主要照顧者情緒支持及專業諮詢服務。
9.提出期中、期末報告,其內容應包含執行成效、服務成本、建
議補助標準等。期末報告應包含到宅服務、社區療育據點工作
指導書。
10.其他經評估需要提供之服務。
(四)編製到宅服務、社區療育據點工作指導書,使得工作人員能有標
準流程以為工作之依循,並有利於服務工作之一致性,期提升服
務品質及效能。
(五)研訂社區療育據點設置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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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費來源:本試辦計畫經費由內政部兒童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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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項目及標準:
試辦單位得依內政部兒童局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暨
申請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研提計畫(需檢附到宅服務之個案名
冊及工作人員名冊)層轉申請補助下列經費:
┌───────┬────────────────────┐
│項目 │標準 │
├─┬─────┼────────────────────┤
│到│專業服務費│1.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二百元。每一│
│宅│ │ 個案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未達│
│及│ │ 新臺幣八百元者以實際支出金額補助,但地│
│據│ │ 方政府得視地區特性另與承辦單位議定之,│
│點│ │ 差額由地方政府經費支應。 │
│服│ │2.多重領域遲緩之個案,召開專業團隊評估會│
│務│ │ 議,得依本標準支給,並以二次為限。 │
│費│ │3.接受本試辦計畫服務之個案不得再申請「發│
│ │ │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
│ │ │ 療育費及交通費補助。 │
│ ├─────┼────────────────────┤
│ │到宅服務交│1.專業人員由服務地點至提供到宅服務之交通│
│ │通費 │ 費,同一專業人員以每日服務案次之公里數│
│ │ │ 合計,五公里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 │ │ ,三十公里至七十公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 │ │ 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整。核銷時│
│ │ │ 應詳列起迄地點及公里數。 │
│ │ │2.離島地區交通費依公務人員國內出差旅費報│
│ │ │ 支要點規定辦理。 │
│ ├─────┼────────────────────┤
│ │膳費及住宿│1.偏遠地區無法當天往返者所需之膳費及住宿│
│ │費 │ 費應檢據核銷。 │
│ │ │2.宿費檢據核銷補助新臺幣六百五十元至一千│
│ │ │ 元,膳費早餐新臺幣四十元,午餐及晚餐各│
│ │ │ 新臺幣八十元。 │
├─┼─────┼────────────────────┤
│個│專家學者出│召開個案研討、期中評估、期末評估會議,專│
│案│席費 │家學者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
│研├─────┼────────────────────┤
│討│專家學者交│交通費實報實銷(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及│通費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
│計│ │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畫├─────┼────────────────────┤
│評│膳費 │1.會議延時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估│ │ 。 │
│ │ │2.不補助點心費、飲料費。 │
│ ├─────┼────────────────────┤
│ │雜支 │1.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 │
│ │ │2.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
├─┼─────┼────────────────────┤
│療│辦公器具及│1.桌、椅、櫃子等基本辦公設備。 │
│育│資訊購置 │2.資訊設備:電腦、印表機、掃瞄器、軟體購│
│據│ │ 置(防毒軟體、OFFICE 標準版、教學相關│
│點│ │ 軟體)。 │
│設│ │3.試辦單位擇定之療育據點僅提供療育空間者│
│置│ │ 或療育據點為彈性設置無固定場所者,本項│
│ │ │ 不予補助。 │
│ │ │4.承辦本計畫所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除應列│
│ │ │ 冊管理外,試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
│ │ │ 還協辦單位運用。 │
│ ├─────┼────────────────────┤
│ │療育設備購│1.感覺統合器具、教材教具、溝通輔具、心理│
│ │置 │ 測驗、輔導設備、嬰幼兒相關圖書、兒童安│
│ │ │ 全玩具等。 │
│ │ │2.承辦本計畫所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除應列│
│ │ │ 冊管理外,試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
│ │ │ 還協辦單位運用。 │
│ ├─────┼────────────────────┤
│ │療育據點租│本項非固定及常態設置之據點不予補助,申請│
│ │金 │時應檢附租賃契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
│ │ │件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每一據點各每│
│ │ │月最高核實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
├─┴─────┼────────────────────┤
│印刷費 │1.印製本試辦計畫相關資料、書、表、報告等│
│ │ 。 │
│ │2.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
│外聘督導 │1.外聘督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 │ 。 │
│ │2.核銷應檢附督導記錄。 │
├───────┼────────────────────┤
│臨時酬勞費 │每小時新臺幣九十五元至一百二十元。但每人│
│ │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
│專案管理費 │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
│ │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
│ │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
│ │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
│ │金、通訊費及運費等,上列項目均需檢據核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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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計畫審查及輔導評估:
一、申請計畫由協辦單位初審,再由主辦單位進行複審事宜。
二、協辦單位應定期輔導,主辦單位並應不定期辦理督導評估。
三、主辦單位應就試辦計畫辦理方式、執行成效、服務成本、補助標準等
進行檢討評估,試辦單位並應提出期中、期末報告,供作未來賡續推
展本服務方案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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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權責分工:
一、主辦單位:
(一)本試辦計畫之訂定與修正。
(二)補助計畫經費之核定與撥款。
二、協辦單位:
(一)初審試辦單位提報之執行計畫及執行檢討報告。
(二)核定到宅服務之個案名冊及專業團隊。
(三)督導試辦單位落實執行本計畫。
(四)協助相關經費之核撥及其核銷事宜。
三、試辦單位:
(一)研提執行計畫陳報主辦單位備查。
(二)研提執行檢討報告陳報主辦單位備查。
(三)研提計畫申請主辦單位補助經費。
(四)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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