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保母系統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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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隨著社會變遷,家長對托兒之需求日形殷切,有嬰幼兒之家長們最關
    心的議題,就是如何尋得近便、安全、有品質的家庭式托育服務,這
    也正是政府部門的重要課題。有鑑於此,建構社區化托育服務網絡,
    建立優質專業的家庭托育服務模式,來滿足眾多家長托兒之需求,乃
    成為內政部(兒童局)之重點業務,期藉由輔導保母發揮專業知能,
    來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並使幼兒獲得妥善照顧,讓幼兒、家長、
    與保母三者之間,均能獲得妥適的支持與協助,爰訂定本計畫據以推
    行。

貳、目標:
一、促進保母育兒的專業知能,使幼兒獲得妥善照顧。
二、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使能投入就業市場,促進經濟繁榮。
三、掌握保母托育現況,給予適時之輔導與協助,保障嬰幼兒托育服務品
    質。
四、協助保母與家長雙方有效溝通,以維持良好的托育關係。
五、透過社區式宣傳輔導,提升家長育兒知能,增進親職功能。

參、策劃單位: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伍、承辦單位:
    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  (嬰)幼兒保育
    科系之學校。

陸、命名原則:
一、保母系統由地方政府依其轄區特性規劃分區辦理,各系統之服務區域
    應予明定。
二、地方政府應為保母系統命名。命名應冠以直轄市、縣(市)名稱並標
    示保母系統文字(樣式如○○縣(市)○○保母系統)。命名原則如
    下:
  (一)地方政府規劃單一保母系統且未設分支據點者,直接冠以直轄市
        、縣(市)名稱命名,例如○○縣(市)保母系統。
  (二)地方政府規劃單一保母系統且設有分支據點者,應於名稱之後標
        示據點別,例如○○縣(市)保母系統(○○站)、○○縣(市
        )保母系統(○○站)。
  (三)地方政府規劃有二個以上保母系統者,應分別以不同名稱命名,
        例如○○縣(市)○○保母系統、○○縣(市)○○保母系統。
        其設有分支據點者,並應依前款規定標示據點別。
  (四)分支據點之服務區域應達鄉(鎮、市、區)以上規模。
  (五)地方政府規劃有二個以上保母系統者,應妥適劃分其責任區域,
        以落實社區化、近便性之服務輸送。
  (六)為健全保母托育及建立專業督導系統,逐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
        保障家庭托育品質,地方政府應執行下列事項:
        1.確實掌握證照保母區域分佈情形,對於證照保母匱乏地區加強
          規劃辦理職前訓練,協助取得證照。
        2.評估所轄保母系統是否有充分督導能量,如有不足,需積極開
          發結合民間團體參與並劃分負責區域。

柒、服務對象:
一、幼兒家長。
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且加入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
  (一)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民。
  (二)實際居住且設籍或已辦理流動人口登記於該保母系統服務區域。
  (三)高中(職)以上幼保、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具保母人員丙級技術
        士證照或具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但自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起以具有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者為限。
  (四)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五)經承辦單位評估與審核同意加入。

捌、服務內容:
一、提供幼兒家長洽詢專業保母之媒合與轉介服務。
二、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
三、針對幼兒家長提供社區親職教育,宣傳育兒知能。
四、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在職訓練與訪視輔導服務。

玖、服務方式:
一、針對幼兒家長部分:
  (一)提供家長洽詢保母之資訊並應優先協助媒合已取得證照之保母。
        媒合成功後,協助家長了解契約內容,取得契約範本,鼓勵家長
        與保母簽訂委任契約書,並定期聯絡了解家長托兒服務使用狀況
        。
  (二)提供嬰幼兒保育之諮詢與輔導、托育資訊與育兒新知。
  (三)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作為該系統服務內容及推廣技巧改進之
        參考依據。
  (四)其他對幼兒家長之服務事項。
二、針對加入系統之保母人員部分:
  (一)建立保母人員資料庫,俾利提供媒合及支持輔導服務。
  (二)提供嬰幼兒保育之諮詢與輔導、托育資訊與育兒新知。
  (三)提供家長洽詢保母之資訊並應優先協助媒合已取得證照之保母。
        媒合成功後,鼓勵保母與家長簽訂委任契約書,並協助保母擬定
        幼兒生活規劃與書寫托育日誌。
  (四)實施保母家庭訪視輔導及電話訪談。
  (五)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的提供(到宅、定點、臨托服務)。
  (六)建立保母意見回饋機制,作為該系統服務內容及推廣技巧改進之
        參考依據。
  (七)實施保母考核及退出機制,並讓保母有申訴之機會與管道。
  (八)保母簽訂加入系統同意書,以明定保母與系統之權利義務。
  (九)規劃辦理在職研習,增強保母之服務品質與服務意願。一年至少
        二十小時。
  (十)協助保母辦理責任保險事宜。
  (十一)協助保母辦理定期(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事宜,檢查項
          目應含結核病胸部 X  光檢查、A 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M抗體(
          IgM.anti-HAV)、HIV 抗體(anti-HIV),檢查合格者始列為
          媒合轉介之對象。
  (十二)辦理優質保母選拔及表揚。
  (十三)鼓勵保母提供托育志願服務以回饋社區。
  (十四)其他對保母之服務事項。
三、針對社區部分:
  (一)辦理社區托(育)兒講座、親子活動。
  (二)設置保母資源中心,提供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刊、兒童安全玩
        具等供保母及社區家長借用。
  (三)其他對社區之服務事項。

拾、權責分工:
一、策劃單位(本局):
  (一)本計畫之研訂、修正。
  (二)規劃辦理保母系統之評鑑作業。
  (三)規劃籌組保母系統之巡迴輔導團。
  (四)規劃籌組嬰幼兒照顧諮詢小組
  (五)規劃保母系統資訊作業。
  (六)研訂托兒契約參考範本。
  (七)研訂地方政府對保母系統之督導指標。
  (八)研訂保母系統相關服務之標準作業流程。
  (九)研訂保母考核及退出機制之基本原則。
  (十)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
  (十一)補助承辦單位相關經費。
  (十二)印發服務輸送流程之宣導摺頁。
  (十三)協助安排承辦單位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人員職前訓練暨在
          職訓練課程。
  (十四)其他有關全國一致性的作業。
二、主辦單位(地方政府):
  (一)規劃保母系統之分區與命名。
  (二)洽定保母系統之承辦單位。
  (三)審核承辦單位研提之計畫。
  (四)補助承辦單位相關經費。
  (五)統整核轉各承辦單位申請本局補助經費案件及其核銷作業。
  (六)督導及支持承辦單位落實執行相關作業。
  (七)定期召開保母系統聯繫會議。
  (八)承辦單位異動時,輔導相關業務之移交作業。
  (九)督導與考核承辦單位執行狀況並研訂承辦單位退出機制。
  (十)督導承辦單位落實保母系統資訊作業,並核對資料正確性。
  (十一)督導協助保母資源中心之設置與運作。
  (十二)辦理優質保母選拔表揚及辦理保母系統區域聯合宣導。
  (十三)擬定托育申訴、危機處理作業流程及新聞事件發言,並接受與
          處理家長、保母對本系統之相關申訴事宜。
  (十四)安排承辦單位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人員職前訓練暨在職訓
          練課程,並定期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十五)處理不適任保母(退出系統保母)後續管理工作。
  (十六)其他有關地方政府一致性的作業。
三、承辦單位:
  (一)保母系統辦公室應設於所屬服務區域內。
  (二)依計畫玖之服務方式提供相關服務。
  (三)依主辦單位核定之實施計畫確實執行。
  (四)接受本局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評鑑。
  (五)招募參與人員,並說明計畫內容及輔導保母遵守收托守則。
  (六)推廣系統據點,以求深入社區提供近便性的服務。
  (七)對新加入系統之保母應進行初訪,了解其家庭特性與個人資料,
        並評估與審核加入之適當性,並將其資料建檔管理。
  (八)研訂保母家庭訪視及電話訪談原則並據以實施:包括
        1.訪視頻率:
         (1)已提供家庭托育服務之保母,其家庭訪視以四個月一次為原
            則(得視保母情況增減之);電話訪談以四個月一次為原則
            (得視保母情況增減之)。
         (2)尚未提供家庭托育服務之保母,一年訪視一次為原則並輔以
            電話訪談。
         (3)媒介成功之保母開始收托三個月內,其家庭訪視以每個月至
            少一次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訪視頻率。
        2.訪視重點:家庭托育環境安全檢核、保母收托守則等,每次家
          庭訪視應有不同層次的重點,並應注意是否已協助解決保母上
          次訪視所提問題。
        3.訪視紀錄:應詳實紀錄保母托育現況、托育難題及協助問題解
          決、保母托育工作可作改善的項目及後續追蹤。
        4.訪視人員:
         (1)應由專職督導人員或訪視輔導員實施保母家庭訪視,同一保
            母宜由固定人員為之以求連貫。
         (2)同一分支據點服務區域宜由同一專職督導人員督導訪視輔導
            員輔導狀況,以利掌握區域內保母托育狀況。
         (3)得依保母特質、類型、困擾,由不同專職督導人員或訪視輔
            導員,來進行不同層次與重點之訪視。
        5.其他由系統訂定之家庭訪視原則。
  (九)研訂保母考核(托育環境檢核、參加在職研習、遵守保母守則)
        及退出機制,並據以要求下列保母退出系統:包括
        1.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2.不遵守保母收托守則者。
        3.經檢查患有傳染疾病者。
        4.其他經承辦單位考核其身心不適任保母工作者。
  (十)定期召開執行檢討會議並作成紀錄備查。
  (十一)接受補助購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妥適運用管理,並納入移交。
  (十二)不得向服務對象收費及要求捐款。
  (十三)接受與處理家長、保母對本系統之相關申訴事宜。
  (十四)安排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人員每年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
          ,訓練內容應採理論及實務並重原則辦理。
  (十五)媒合成功後送托初期六個月內,與家長電話訪問每個月至少一
          次為原則,評估瞭解家長服務使用狀況。
  (十六)辦理社區托兒講座、親子活動,開放社區家長參與。
  (十七)其他有關系統一致性的作業。
四、保母人員:遵守下列保母收托守則。
  (一)具托育服務之熱忱並願意接受媒合。
  (二)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嬰幼兒成長日
        誌。
  (三)保母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
        。
  (四)至少二年一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五)接受承辦單位家訪與輔導。
  (六)每名保母之收托幼兒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以四人為限,其
        中未滿二歲者最多二人。同一場所收托達五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
        設立許可,並退出保母系統,改由地方政府督導。
  (七)參加保母系統辦理之在職研習,每年至少二十小時。
  (八)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九)其他保母系統規定之守則。

拾壹、專業人力:
一、承辦單位應至少配置專職督導人員一人,職司保母系統之規劃與執行
    。另得以專任或兼職方式配置訪視輔導員若干人,協助督導人員辦理
    保母系統之推廣及家庭訪視。
二、前項專職督導人員需具有二年以上兒童福利工作經驗之大專以上社會
    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或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兒童福利機
    構或團體直接服務三年以上經驗。訪視輔導員需具備保母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依保母技術士證認定)並以加入二年以上系統內之優質保母
    優先擔任為原則。

拾貳、本局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另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訂定之。

拾參、承辦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善盡督導之責,除依相關法令辦理
      外,三年內不得再申辦本計畫,並應繳回已撥發未執行之補助經費
      及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