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現職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審核時參考,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受訓對象,為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現職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本注意事項訓練類別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基礎訓練:居家服務督導員應於從事居家服務督導工作一年內,
        完成基礎訓練。
  (二)進階訓練:完成基礎訓練之居家服務督導員,應於從事居家服務
        督導工作三年內,完成進階訓練。
  (三)成長訓練:完成基礎訓練、進階訓練之居家服務督導員,應於從
        事居家服務督導工作四年內完成成長訓練。

四、本注意事項辦理單位如下:
  (一)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
  (二)訓練計畫經訓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之下列單
        位:
        1.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
          慈善、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社會工作或
          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2.最近一次經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
          鑑甲等以上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
          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本注意事項之收費,由辦理單位訂定,並經委託之主管機關或訓練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

六、本注意事項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管理
        、照顧、社會工作或福利服務等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
  (二)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任職於最近一次經內政
        部、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醫療
        機構、護理機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
        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本注意事項結業證明如下:
  (一)受訓對象參加各類訓練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可取
        得結業證明書。
  (二)訓練期滿後,辦理單位應將結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等相關資料
        ,送委託之主管機關或訓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三)辦理單位應核發結業證明書;並應將委託之主管機關或訓練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載明於結業證明
        書內,以利查核。
  (四)結業證明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一。

八、本注意事項生效前,已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由訓練單位
    核發,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之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
    成長訓練或進階訓練結業證明書者,視同已完成本注意事項所定之基
    礎訓練、成長訓練或進階訓練。

九、居家服務督導員依規定參加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不同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予以相互採認。

十、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定期接受個別或團體督導;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
    在職訓練,依本注意事項取得基礎訓練或進階訓練、成長訓練時數,
    得列計各該年度應接受在職訓練時數之範疇。

十一、本注意事項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
    (一)訓練課程:如附件二。
    (二)訓練時數:
          1.基礎訓練:四十二小時。
          2.進階訓練:四十二小時。
          3.成長訓練:二十三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