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緣起
(一)依據:
人口為國家基本構成要素之一,而兒童則是整體人口的根基,政
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
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
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
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而 2足歲以下之兒童,因特別年
幼,更是依賴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照顧,方得健康成長,爰此,政
府應提供育有 2足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所需的服務及措施,以確保
兒童健全成長。
(二)未來環境預測:
我國婦女總生育率自民國39年後,即呈現一路下降的趨勢。從民
國73年起,總生育率下跌到不及 2.1人的替換水準,警示未來人
口將會衰退的訊息。民國75年到86年之間,總生育率平均維持在
1.75人左右。但從民國87年起,總生育率又持續明顯下降,到民
國92年總生育率僅為1.23人,至去(99)年總生育率更下跌到0.
895人的新低點,如圖1。
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9年至 149年中推計資料人口推計資
料顯示,民國 106年新生兒的出生數預估會減少至16.8萬人左右
,與死亡數接近後邁入人口減少的時代,倘少子女化現象繼續存
在,則人口開始負成長時間會更早,影響未來我國的人口結構將
更趨嚴重,亦將造成高齡社會的提前到來,對於未來的勞動市場
、經濟發展、社會福利體系及公共基礎設施的影響巨大,值得省
思。
值此少子女化趨勢,咸賴創新、有效措施並落實推動,方能助益
生育率之提升。惟從國內外文獻分析及政策成效觀察得知,要在
短期內僅靠「單一」政策,並無法有效改變生育水準。爰此,我
國生育率持續下降所產生的少子女化現象,其因應之道應非僅止
於追求生育率的回升,更應提升現有人口的素質,採行質與量並
重的人口發展趨勢,方有利於未來整體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
也就是說,政府應以營造有利生育、養育、教育的家庭環境為願
景,使想結婚的人無後顧之憂;對已婚的女性,在家庭及職場上
皆享有平等對待;對於育有子女的家庭,藉由國家、社會與家庭
三方共同承擔照顧、養育、教育的責任,創造幸福生活。
(三)問題評析:
1.0 歲至 2 歲兒童之托育安排,以在家自行照顧者居多: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9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顯示,15歲至
49歲已婚女性之最小子女在未滿 3足歲前照顧方式,以「自己
」(小孩之父或母)照顧為主(54.9%);「父母」及「保母
」照顧居次,分別為33.64%及9.37%。
另依內政部兒童局99年臺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 0歲
至 2歲兒童之主要托育安排,「在家由母親帶」比例最高(43
.57%),「在家由其他家人帶」次之(38.49%),選擇送至
幼托園所者為8.54%,送托保母者為5.57%。若進一步詢問「
理想中的托育方式」,同樣以「在家由母親帶」居首,比例高
達60.27%,「在家由其他家人帶」則居次(23.42%)。由此
可見,在面對0歲至2歲兒童的照顧問題時,「自行照顧」仍是
目前最多家庭的選擇方式,政府應針對此類家庭規劃所需的服
務措施,讓大多數的0歲至2歲兒童受惠。
2.0歲至 2歲兒童之福利措施,家長期待兒童生活津貼:
依據內政部兒童局99年臺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針對
0歲至2歲兒童,受訪家庭所遭遇的教養問題主要為「當地兒童
休閒場地不夠」 (16.29%)及「經濟困難,不能滿足孩子身
心發展」 (15.60%);又其認為政府應加強辦理的兒童福利
措施,則以「兒童生活津貼」及「兒童醫療補助」名列一、二
,分別為64.57%及60.99%。顯而易見,對育有0歲至2歲兒童
之家庭而言,政府提供經濟方面的支援是最渴望的事。另為滿
足民眾需求,內政部業於91年度開辦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98年開辦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以減輕家長負
擔。
3.生養子女之經濟負擔沈重,影響婦女生育意願: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100年出版第10次家庭與生育力調查報告,
已婚與未婚婦女認為不想生小孩的最重要理由,主要皆為「因
為生小孩對家庭是一項經濟負擔」(分別為62.85%、55.57%
),其次為「因為社會、治安、環境不太穩定」(11.23%、1
2.77%),再者為「沒有把握做好父母的角色」(9.27%、12
.58 %)。據此,政府倘能減輕家庭育兒的經濟負擔,同時協
助父母扮演好親職角色,應有利於營造生育、養育、教育的家
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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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
1.協助養育兒童,強化家庭照顧功能:
在先進國家,人民期待政府分擔家庭照顧兒童之責任,特別是
針對經濟弱勢及支持網絡薄弱的家庭。本計畫由政府提供育兒
津貼,減輕家庭部分經濟負擔,同時推廣親職教育知識,強化
照顧者的育兒條件與能力,提升家庭照顧功能。
2.支持家庭選擇,建構完整 0 歲至 2 歲兒童照顧體系:
臺灣社會多元、民主,每個家庭對於兒童由誰照顧,會因本身
的價值觀念、經濟狀況、就業條件、育兒經驗、家庭網絡支持
度等因素而做出不同選擇。選擇就業而將兒童交由專業保母或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目前已有相關補助措施(詳本計畫三、
(一)、1至2),本計畫係針對選擇自行在家照顧兒童而未就
業者,提供育兒津貼,讓0歲至2歲兒童照顧體系更加完整。
3.營造有利生養環境,為兒童人口質量的提升奠基:
本計畫藉由政府實際分擔家庭照顧兒童之責任,不僅具有鼓勵
生育的宣示意義,更具備維護已出生幼兒福祉的實質意義,有
助於打造有利生育、養育的家庭環境,為兒童人口量與質的提
升奠定良好根基。
(二)達成目標之限制:
影響國人生育意願的因素眾多,且養育孩子長成需花費相當心力
及財力,而每月 2,500至5,000元的津貼補助又限於2足歲以下兒
童,對於營造有利生養環境之目標達成,有其限制。
(三)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如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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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一)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鼓勵兩性兼顧家庭與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銓敘部、國
防部分別於98年5月1日、8月1日、99年5月14 日施行勞工、公
教人員、軍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被保
險人,前 6個月得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且父母得分別
請領,使得我國社會安全網中家庭與兒童的保障更健全。據統
計,99年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19萬281件,共核發31億2,8
37萬4,000元;99年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2萬 1,160件
,共核發3億3,277萬1,776元;99年5月至12月軍人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計373件,共核發496萬3,903元。
2.就業者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基於國家與社會應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之責任,並保護家庭與
就業安全,內政部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育有未滿 2歲
兒童之家庭每月3,000元至5,000元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以減輕
家庭托育負擔。除前開補助外,該計畫亦針對居家式、機構式
保母托育服務,設計完善的保母管理機制,以確保兒童照顧品
質。據內政部統計,99年補助1萬9,412人,補助金額3億9,967
萬1,600元。
3.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低收
入戶相關生活扶助,並配合社會福利津貼調整機制, 101年臺
灣省各縣(市)、福建省、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
及高雄市之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等金
額,如表2。
4.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100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
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12
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
療補助;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
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爰據以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
助,復配合社會福利津貼調整機制, 101年補助金額與條件限
制,略有差異,如表3。
此外,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29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
5346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新增「中低收入
戶」規定,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
補助二分之一,又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者,得減免學雜費,惟無「生活扶助」之規定,目前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尚未針對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
提供生活扶助。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
款、第 6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每名子女或
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 1,每年申請一次,
100 年核發標準為1,788元。99年補助16萬2.102人次,補助金
額2億8,042萬1,752元。
6.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金門縣政府訂頒「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自95
年 2月1日起開始實施,凡婦女未就業並照顧未滿5歲之兒童(
限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公私立幼托園所者)或未滿12
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者,照顧兒童1人者,每月補助3,0
00元;照顧兒童2人者,每月補助5,000元;照顧兒童 3人以上
者,每月補助6,000元。據金門縣政府統計,99年補助1萬6,68
0人次,補助金額5,389萬9,000元。
7.連江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連江縣政府訂頒「連江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要點」,自99年 2
月1日起開始實施,凡婦女未就業並照顧3足歲以下兒童或12足
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者,照顧兒童 1人者,每月補
助3,000元;照顧兒童2人者,每月補助5,000元;照顧兒童3人
以上者,每月補助 6,000元。據連江縣政府統計,99年補助38
戶,補助金額95萬1,000元。
8.高雄市第三胎以上育兒補助:
高雄市政府訂頒「高雄市政府發放市民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
兒補助實施要點」,自99年 4月起開始實施,凡家有出生排序
第三位以上子女,父母得申請育兒津貼每月 3,000元及健保費
自費額每月最高659元,至新生兒滿1歲止。據高雄市政府統計
,99年4至12月補助874人,補助金額1,378 萬3.000元。
9.臺北市育兒津貼補助:
臺北市政府訂頒「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自100年 1月1
日起將「育兒補助」停辦後轉型為「育兒津貼」,凡照顧 5足
歲以下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2,500元。據臺北市政府統計,100年1至6月補助17萬3,06
9人次,補助金額7億5,144萬6,644元。
(二)執行檢討:
從上開現行政策不難發現兩種現況:一是全國性的補助措施以就
業者或經濟弱勢者為限,前者係指強調兼顧就業及育兒的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後者則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二是提供未就業者家
庭補助的縣市,全國僅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也就
是說,人口最多的自行照顧兒童之家庭(部分也是支持網絡最薄
弱者),如果沒有經濟弱勢的福利身份,就得自行承擔育兒責任
。爰此,政府針對自行照顧兒童的家庭提供育兒津貼,以減輕其
負擔,實有其必要性、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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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主要工作項目:依家庭經濟狀況發放不同額度之育兒津貼,並推
廣親職教育。
1.補助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 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
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
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扣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
補助。
2.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
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
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
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
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所稱相
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認定之。
(5)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 2足歲當月止
。
3.申請人資格:
(1)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A.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
上。
B.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C.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
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D.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E.未婚生子之婦女。
(2)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上開3.(1).A-E 情況致實際
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
提出申請,惟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
顧之人提出申請。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上開1.( 3
)所稱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
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準。
4.申請人配合事項:
(1)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應備文件供審核,所提供審核資
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2)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向
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
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3)受補助期間如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
貼者,經查證屬實,應返還補助金額。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單位
申報:
A.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
上。
B.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C.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D.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E.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
動。
5.申請程序:
本項補助之申請流程、應備文件、審核作業及其他相關規定,
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6.推廣親職教育:
鼓勵申請人參與親職教育課程。親職教育課程內容由內政部兒
童局規劃定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予施行。
(二)分期(年)執行策略:如表 4
(三)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1.執行步驟:
本計畫時程自101年度起至104年度止(另規劃100年8至12月為
前置作業期間),詳列各項工作預定執行進度如表 5,按計畫
執行各項工作,確實掌握計畫整體進度及執行情形,並定期檢
討之。
2.權責分工:如表 6
3.補助經費處理原則:
(1)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內政部兒童局所核定之
補助經費金額掣據辦理撥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
理完竣後 1個月內填具執行概況考核表、核定函及核定表影
本,連同賸餘款繳回內政部兒童局辦理結案,並應依規定審
核並保管支出憑證,以利審計機關及內政部兒童局查核。其
餘事項另依內政部兒童局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2)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行政院、內政部及內
政部兒童局相關研考作業,定期更新轄內補助人數及支出經
費等數據,俾利掌握計畫整體進度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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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程與資源需求
(一)計畫期程:101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二)所需資源說明:
1.人力需求:
本計畫由內政部兒童局統籌規劃、督導及管理,並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據以執行,所進行之工作包含多元宣導、申請
案件之審核、民眾諮詢、親職教育施行等多項新增業務,負荷
頗重。
惟考量本計畫發放育兒津貼每年所需公務預算已甚高,為免再
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擬調配現有人力辦理。
2.設備需求:
除運用辦公室現有電腦軟硬體等設備外,為讓本計畫之運作更
具效率,並達節能減碳功效,擬於內政部現行「弱勢 e關懷計
畫-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
利資訊系統」內增設「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子系統,用以執
行本計畫育兒津貼發放作業、親職教育管理機制及相關統計報
表產出。
(三)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1.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來自公務預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
關共同分擔(如表 7),並循程序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2.計算基準:
(1)0歲至2歲兒童人口總數:引用內政部99年12月戶政統計數據
,作為後續各類家庭兒童數的計算母數。
(2)父或母未就業自行照顧0歲至2歲兒童數:引用內政部兒童局
99年臺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統計數據。
(3)低收入戶0歲至2歲兒童數:參考內政部99年度低收入戶統計
數據,並推估 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法修正施行後人數將增
加20%。
(4)中低收入戶0歲至2歲兒童數: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99年中低收入戶相關生活扶助統計數據,並就 100年7月1日
社會救助法修正施行後進行推估。
(5)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
之二十家庭0歲至2歲兒童數:引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8年
綜合所得稅統計數據,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家戶佔全國家戶
數93.6%。
(6)平均每個兒童每年領取月份:考量本計畫育兒津貼係屬申請
制,且有兒童年齡、父母就業等限制,又參考內政部兒童局
其他類似津貼核發實際情形,爰推估每年領取月份為8.1 個
月。
(7)每年所需經費:運用上開各項數據,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地
方主管機關經費分擔規定,計算本計畫育兒津貼及親職教育
所需費用。
(四)經費需求:
本計畫所需經費包含育兒津貼費用及親職教育費用,預估每年所
需經費計31億374萬3,000元,其中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9億元,地
方主管機關負擔2億374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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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藉由發放育兒津貼與推動親職教育雙軌並行,不僅適度減輕家庭
照顧兒童之經濟負擔,亦能提升父母親職知能,強化家庭照顧功
能,維護兒童成長品質。
(二)現行全國性0歲至2歲兒童的補助措施限於父母就業家庭及經濟弱
勢家庭,透過本計畫將補助對象擴大至父母未就業家庭,讓更多
的兒童及家庭受惠,朝向建構全面性0歲至2歲兒童照顧體系邁進
。
(三)協助家庭打造利於生育、養育的友善環境,確保兒童身心健全成
長,為我國兒童人口量與質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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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1.綜合所得稅資料查核:
查本計畫之四、(一)、 1.(3)規定育兒津貼補助條件之一
,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
之二十」者,即須進行民眾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比對作業,爰
請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配合協助。
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查核:
查本計畫之四、(一)、 1.(5)規定育兒津貼和「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不得重複請領,即須進行民眾申請兩項津貼之勾稽
作業,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勞工)、考試院
銓敘部及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公教人員)、國防部及臺銀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軍人)配合協助。
3.未就業資料查核:
查本計畫之四、(一)、 1.(2)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
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即須進行申請人就業與否查核
作業,爰請勞工保險局(勞工)、考試院銓敘部及臺灣銀行公
教保險部(公教人員)、國防部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軍人)配合協助提供申請人相關保險資料。
(二)其他事項:
1.各級機關得視相關工作人員辦理本計畫之執行績效,予以適度
獎懲。
2.本計畫於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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