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使用限制
城市區域道路、溝渠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預為規定之
。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
。

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徵收
,整理重劃,再照徵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
前項徵收之土地,得分期徵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徵
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
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