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
十。

建築改良物稅之徵收,於徵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
定。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

農作改良物不得徵稅。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徵稅。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