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 十。
建築改良物稅之徵收,於徵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 定。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
農作改良物不得徵稅。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徵稅。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