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
  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