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
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
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
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
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
聽會。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