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
  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
  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
  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
  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
  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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