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
  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
  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
  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
  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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