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五、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六、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七、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八、土地改良物情形。
  九、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十、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十一、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
        及維護措施。
  十二、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
        錄。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十五、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十六、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十七、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十八、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
        意文件。
  十九、安置計畫。
  如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得免記明前項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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