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
  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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