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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合法營業損失之補償)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 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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