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土地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辦理撤銷或廢
  止徵收。但該土地改良物已滅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改良物與徵收當時相較已減輕其價值,而仍得為相當之使用者
  ,原需用土地人得就其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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