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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撤銷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時之處理)
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 權人相同者,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繳納之價額後,發還其原 有之土地及現存之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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