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
  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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