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 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