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
      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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