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依前條規定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註銷營業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文件。 經紀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註銷營業者,應檢附公司 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解散、商號歇業或公司、商號營業項目 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註銷營業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 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