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依前條規定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註銷營業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文件。
  經紀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註銷營業者,應檢附公司
  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解散、商號歇業或公司、商號營業項目
  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註銷營業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
  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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