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
  期間屆滿者,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
  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
  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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