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
      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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