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
  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
  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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