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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 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 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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