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
  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
  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
  審查費半數金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