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應考資格審查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關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
    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方
    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八十八年一月以前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所屬年月
        合計達二年以上之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八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者,得檢具公司營利所得所屬
        年月合計達二年以上之扣(免)繳憑單,並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
        化:
        1.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部分:
         (1)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第三聯,若申請人未保存第三聯,
            得以第一聯、第二聯或第四聯替代。該憑單上,不論係執行
            業務所得、佣金或薪資所得之年資均可採。
         (2)檢附稅捐機關核發之下列文件,應另附勞工保險卡影本,以
            佐證年資:
            A.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影本。
            B.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
            C.經稅損機關核章且已載明所得發生處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影本。
        2.營利所得部分:
         (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
            本。
         (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
         (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影本。
         (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該繳款書無稅額
            計算公式,應另檢附該年營業期間之佐證文件)。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每二個月申報一次)。
         (6)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每三個月報繳一次)
            或經稅捐機關證明設籍辦理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7)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
  (四)任職公司執照影本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但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免檢附:
        1.所任職之公司或商號已將公司執照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送交本部備案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案號,免再檢附。
        2.所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免)繳義務人係房屋仲介
          、房地產仲介或不動產仲介公司。
    前項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及彙集二人以上之申
    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乙份。

三、第二點第二項所稱代理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申請人任職之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人任職之公司或商號所屬之直轄市、縣(市)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或直轄市、縣(市
        )房屋仲介商業同業公會。
  (三)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服務業職業工會。
  (四)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推派一人代理者。

四、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為第
    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簡化申請文件之需要,得具函向本部申請備案
    ,取得案號。

五、申請人檢附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應有房屋租售之介紹
    、房屋租售之服務、土地仲介業或其他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
    務營業項目之記載。
    前項所定其他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屬不動產代銷業者,應
    檢附該公司或商號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訂立之委託書或合約書影本。
    前項之委託書或合約書,其委託或合約期間合計應達二年以上。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有第一項所載營業項目,而實際從
    事不動產代銷業,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備案者,其檢附之委託書或合約
    書,其委託或合約期間合計應達二年以上。

六、本部為辦理審查業務,得邀請考選部及經濟部指派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召開審查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不動產相關人民
    團體、商業團體、職業團體或業者代表列席。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申請人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經審
    查不符規定者,則予駁回。

八、為確保申請人參加考試之權益,應考資格審查申請書應於每次考試報
    名開始日起二星期前(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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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機關:內政部│收件日期│    │收件文號│  │
└────────┴────┴──┴────┴─┘
★填寫前請詳閱背面申請須知★┌─────────┐
                            │本件申請人係彙集申│
                            │請名冊編號:      │
┌─────────────┴─────────┤
│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申請書        │
├─┬──┬───┬──┬──┬──┬─────┤
│申│姓名│      │國籍│    │性別│ □男□女 │
│請├──┴─┬─┴──┴──┴──┴─────┤
│人│戶籍地址│             電話:(  )       │
│  ├────┼────────────────┤
│  │通訊地址│              電話:(  )      │
│  ├────┼────────────────┤
│  │行動電話│  B.B call       傳真號碼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出生年月日    │
│  │號或護照號碼    │        ├───────┤
│  │                │        │民國  年  月  │
│  │                │        │      日      │
├─┼────────┴────┴───────┤
│附│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自行黏貼於本申請書│
│繳│                     背面格式內)。       │
│文├─────────────────────┤
│件│2□薪資所得扣(免)繳資料證明影本共  張。 │
│  ├─────────────────────┤
│  │3□營利所得扣(免)繳資料證明影本共  張。 │
│  ├─────────────────────┤
│  │4□任職之公司執照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共  張。(請詳閱背面申請須知三)       │
│  │ □任職之公司或商號業經於內政部備案者,其 │
│  │   備案文號如下列:                       │
│  ├─────────────────────┤
│  │5代銷業者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簽訂之委託書或 │
│  │ 合約書影本  份共  張。                   │
│  ├─────────────────────┤
│  │6□回郵信封乙只。(應採標準信封,貼足掛號 │
│  │   郵資,並繕妥申請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 │
│  │   號。)(請詳閱背面申請須知七)         │
├─┼─────────────────────┤
│聲│(一)申請人確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
│  │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明│      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至少二年,│
│  │      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免)繳證│
│事│      明。申請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經│
│  │      歷如下列,合計年資為  年  月。(申請│
│項│      人具備資歷二年以上者,以下經歷欄填寫│
│  │      滿二年即可)                        │
│  │(二)申請人所填資料及繳附文件均為真實,如│
│  │      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  ├─────┬────────┬──────┤
│  │任職公司或│任職公司或      │任職起迄年月│
│  │商號全稱  │商號坐落縣(市)│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倘經歷欄位不教填寫時,請填寫於本申請書背│
│  │  面空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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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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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司、商號、公會或工會(代理人請依實填寫)
  彙集申請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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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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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彙集申請人數共      人。
2.以上記載及所附申請人全部資料俱為真實,如有不實,造冊人願負法律
  責任。
造冊人即代理人(並蓋印):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名冊使用兩張以上張數時,應加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