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關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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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
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方
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八十八年一月以前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所屬年月
合計達二年以上之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八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者,得檢具公司營利所得所屬
年月合計達二年以上之扣(免)繳憑單,並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
化:
1.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部分:
(1)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第三聯,若申請人未保存第三聯,
得以第一聯、第二聯或第四聯替代。該憑單上,不論係執行
業務所得、佣金或薪資所得之年資均可採。
(2)檢附稅捐機關核發之下列文件,應另附勞工保險卡影本,以
佐證年資:
A.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影本。
B.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
C.經稅損機關核章且已載明所得發生處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影本。
2.營利所得部分:
(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
本。
(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
(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影本。
(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該繳款書無稅額
計算公式,應另檢附該年營業期間之佐證文件)。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每二個月申報一次)。
(6)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每三個月報繳一次)
或經稅捐機關證明設籍辦理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7)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
(四)任職公司執照影本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但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免檢附:
1.所任職之公司或商號已將公司執照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送交本部備案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案號,免再檢附。
2.所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免)繳義務人係房屋仲介
、房地產仲介或不動產仲介公司。
前項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及彙集二人以上之申
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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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第二項所稱代理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申請人任職之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人任職之公司或商號所屬之直轄市、縣(市)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或直轄市、縣(市
)房屋仲介商業同業公會。
(三)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服務業職業工會。
(四)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推派一人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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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為第
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簡化申請文件之需要,得具函向本部申請備案
,取得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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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檢附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應有房屋租售之介紹
、房屋租售之服務、土地仲介業或其他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
務營業項目之記載。
前項所定其他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屬不動產代銷業者,應
檢附該公司或商號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訂立之委託書或合約書影本。
前項之委託書或合約書,其委託或合約期間合計應達二年以上。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有第一項所載營業項目,而實際從
事不動產代銷業,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備案者,其檢附之委託書或合約
書,其委託或合約期間合計應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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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為辦理審查業務,得邀請考選部及經濟部指派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召開審查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不動產相關人民
團體、商業團體、職業團體或業者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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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申請人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經審
查不符規定者,則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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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確保申請人參加考試之權益,應考資格審查申請書應於每次考試報
名開始日起二星期前(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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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機關:內政部│收件日期│ │收件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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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前請詳閱背面申請須知★┌─────────┐
│本件申請人係彙集申│
│請名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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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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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姓名│ │國籍│ │性別│ □男□女 │
│請├──┴─┬─┴──┴──┴──┴─────┤
│人│戶籍地址│ 電話:( ) │
│ ├────┼────────────────┤
│ │通訊地址│ 電話:( ) │
│ ├────┼────────────────┤
│ │行動電話│ B.B call 傳真號碼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出生年月日 │
│ │號或護照號碼 │ ├───────┤
│ │ │ │民國 年 月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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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自行黏貼於本申請書│
│繳│ 背面格式內)。 │
│文├─────────────────────┤
│件│2□薪資所得扣(免)繳資料證明影本共 張。 │
│ ├─────────────────────┤
│ │3□營利所得扣(免)繳資料證明影本共 張。 │
│ ├─────────────────────┤
│ │4□任職之公司執照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共 張。(請詳閱背面申請須知三) │
│ │ □任職之公司或商號業經於內政部備案者,其 │
│ │ 備案文號如下列: │
│ ├─────────────────────┤
│ │5代銷業者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簽訂之委託書或 │
│ │ 合約書影本 份共 張。 │
│ ├─────────────────────┤
│ │6□回郵信封乙只。(應採標準信封,貼足掛號 │
│ │ 郵資,並繕妥申請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 │
│ │ 號。)(請詳閱背面申請須知七) │
├─┼─────────────────────┤
│聲│(一)申請人確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
│ │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明│ 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至少二年,│
│ │ 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免)繳證│
│事│ 明。申請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經│
│ │ 歷如下列,合計年資為 年 月。(申請│
│項│ 人具備資歷二年以上者,以下經歷欄填寫│
│ │ 滿二年即可) │
│ │(二)申請人所填資料及繳附文件均為真實,如│
│ │ 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 ├─────┬────────┬──────┤
│ │任職公司或│任職公司或 │任職起迄年月│
│ │商號全稱 │商號坐落縣(市)│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倘經歷欄位不教填寫時,請填寫於本申請書背│
│ │ 面空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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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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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司、商號、公會或工會(代理人請依實填寫)
彙集申請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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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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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彙集申請人數共 人。
2.以上記載及所附申請人全部資料俱為真實,如有不實,造冊人願負法律
責任。
造冊人即代理人(並蓋印):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名冊使用兩張以上張數時,應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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