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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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收  費  標  準│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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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複│按分割後筆數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丈費。    │算,每單位以新│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臺幣六百元計收│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申請人未能埋│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設界標,一併申│,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請確定分割點界│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址者,加繳複丈│頃者,以半公頃計。│
│          │費之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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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複│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
│丈費。    │              │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
│          │              │利地籍管理,公私兩│
│          │              │惠,政府正積極實施│
│          │              │地政業務電腦化,如│
│          │              │土地合併可節省辦理│
│          │              │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
│          │              │存儲空間。因之鼓勵│
│          │              │土地合併其有形無形│
│          │              │效益是多方面的,故│
│          │              │得免納複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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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鑑│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定費。    │三千元計收。  │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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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目變│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更勘查費。│三百元計收。  │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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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調│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整複丈費。│六百元計收。申│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請人未能埋設界│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標,一併申請確│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定調整後界址點│,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者,加繳複丈費│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之半數。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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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地形複│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丈費。    │六百元計收。申│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請人未能埋設界│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標,一併申請確│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定調整後界址點│,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者,加繳複丈費│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之半數。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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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項權│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利位置之測│三千元計收。  │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量費。    │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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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土地│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測量費。  │三千元計收。必│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須辦理三角測量│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或圖根測量者,│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其測量費用,應│,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另案核計。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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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然增│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加或浮覆測│三千元計收。必│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量費。    │須辦理三角測量│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或圖根測量者,│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其測量費用,應│,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另案核計。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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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坍沒複│以坍沒後存餘土│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丈費。    │地每單位新臺幣│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六百元計收。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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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圖│每單位以新臺幣│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
│之測量費。│三千元計收。同│單位。            │
│          │棟其他區分所有│                  │
│          │權人申請建物位│                  │
│          │置圖勘測時,可│                  │
│          │調原勘測位置圖│                  │
│          │轉繪之。每區分│                  │
│          │所有建物應加繳│                  │
│          │建物位置圖轉繪│                  │
│          │費新臺幣一百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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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測量費。  │六百元計收,如│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係樓房,應分層│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計算,如係區分│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所有者,應依其│方公尺計。        │
│          │區分,分別計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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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複│按合併前建號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丈費。    │算,每單位以新│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臺幣三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            │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              │方公尺計。        │
├─────┼───────┼─────────┤
│建物分割複│按分割後建號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丈費。    │算,每單位以新│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臺幣六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            │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              │方公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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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滅│按未滅失建物之│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失測量費。│面積計算,每單│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位以新臺幣六百│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元計收。      │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              │方公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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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物│依建物位置圖測│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
│,因納稅需│量費計收。    │單位。            │
│要,申請勘│              │                  │
│測之測量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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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基地號│不論面積大小,│                  │
│或建物門牌│以每建號計算,│                  │
│號變更勘查│每單位以新臺幣│                  │
│費。      │三百元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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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全部滅│不論面積大小,│                  │
│失或特別建│以每建號計算,│                  │
│物部分滅失│每單位以新臺幣│                  │
│之勘查費。│三百元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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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每建號新臺幣一│                  │
│轉繪費。  │百元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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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以每張新臺幣十│                  │
│或建物測量│五元計收。    │                  │
│成果圖影印│              │                  │
│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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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以每張新臺幣二│                  │
│採電腦列印│十元計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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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數值法辦│每幅以新臺幣七│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
│理地籍測量│百五十元計收。│,縱長三十公分,比│
│之地區,核│              │例尺五百分之一,以│
│發大範圍地│              │模造紙為準。      │
│區地籍圖謄│              │                  │
│本,地政事│              │                  │
│務所採用電│              │                  │
│腦繪圖費。│              │                  │
├─────┼───────┼─────────┤
│申請縮放大│視實際需要,另│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
│範圍地區地│案核計。      │於或小於原地籍圖比│
│籍參考圖之│              │例尺之大範圍地區參│
│繪圖費。  │              │考圖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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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囑│其各項費用依前│                  │
│託辦理複丈│述標準加倍計收│                  │
│、測量及勘│。            │                  │
│查業務,並│              │                  │
│限期在十五│              │                  │
│日內辦理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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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免納費用。    │                  │
│據國家刑罰│              │                  │
│權囑託辦理│              │                  │
│測量、複丈│              │                  │
│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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