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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收 費 標 準│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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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複│按分割後筆數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丈費。 │算,每單位以新│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臺幣六百元計收│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申請人未能埋│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設界標,一併申│,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請確定分割點界│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址者,加繳複丈│頃者,以半公頃計。│
│ │費之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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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複│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
│丈費。 │ │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
│ │ │利地籍管理,公私兩│
│ │ │惠,政府正積極實施│
│ │ │地政業務電腦化,如│
│ │ │土地合併可節省辦理│
│ │ │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
│ │ │存儲空間。因之鼓勵│
│ │ │土地合併其有形無形│
│ │ │效益是多方面的,故│
│ │ │得免納複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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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鑑│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定費。 │三千元計收。 │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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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目變│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更勘查費。│三百元計收。 │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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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調│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整複丈費。│六百元計收。申│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請人未能埋設界│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標,一併申請確│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定調整後界址點│,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者,加繳複丈費│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之半數。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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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地形複│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丈費。 │六百元計收。申│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請人未能埋設界│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標,一併申請確│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定調整後界址點│,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者,加繳複丈費│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之半數。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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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項權│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利位置之測│三千元計收。 │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量費。 │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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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土地│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測量費。 │三千元計收。必│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須辦理三角測量│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或圖根測量者,│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其測量費用,應│,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另案核計。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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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然增│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加或浮覆測│三千元計收。必│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量費。 │須辦理三角測量│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或圖根測量者,│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其測量費用,應│,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另案核計。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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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坍沒複│以坍沒後存餘土│上項費用,以每筆每│
│丈費。 │地每單位新臺幣│公頃為計收單位,不│
│ │六百元計收。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
│ │ │頃計,超過一公頃者│
│ │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 │半數,增加不足半公│
│ │ │頃者,以半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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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圖│每單位以新臺幣│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
│之測量費。│三千元計收。同│單位。 │
│ │棟其他區分所有│ │
│ │權人申請建物位│ │
│ │置圖勘測時,可│ │
│ │調原勘測位置圖│ │
│ │轉繪之。每區分│ │
│ │所有建物應加繳│ │
│ │建物位置圖轉繪│ │
│ │費新臺幣一百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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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每單位以新臺幣│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測量費。 │六百元計收,如│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係樓房,應分層│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計算,如係區分│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所有者,應依其│方公尺計。 │
│ │區分,分別計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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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複│按合併前建號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丈費。 │算,每單位以新│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臺幣三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 │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 │方公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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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分割複│按分割後建號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丈費。 │算,每單位以新│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臺幣六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 │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 │方公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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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滅│按未滅失建物之│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失測量費。│面積計算,每單│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
│ │位以新臺幣六百│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 │元計收。 │方公尺者,以五十平│
│ │ │方公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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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物│依建物位置圖測│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
│,因納稅需│量費計收。 │單位。 │
│要,申請勘│ │ │
│測之測量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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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基地號│不論面積大小,│ │
│或建物門牌│以每建號計算,│ │
│號變更勘查│每單位以新臺幣│ │
│費。 │三百元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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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全部滅│不論面積大小,│ │
│失或特別建│以每建號計算,│ │
│物部分滅失│每單位以新臺幣│ │
│之勘查費。│三百元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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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每建號新臺幣一│ │
│轉繪費。 │百元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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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以每張新臺幣十│ │
│或建物測量│五元計收。 │ │
│成果圖影印│ │ │
│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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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以每張新臺幣二│ │
│採電腦列印│十元計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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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數值法辦│每幅以新臺幣七│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
│理地籍測量│百五十元計收。│,縱長三十公分,比│
│之地區,核│ │例尺五百分之一,以│
│發大範圍地│ │模造紙為準。 │
│區地籍圖謄│ │ │
│本,地政事│ │ │
│務所採用電│ │ │
│腦繪圖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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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縮放大│視實際需要,另│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
│範圍地區地│案核計。 │於或小於原地籍圖比│
│籍參考圖之│ │例尺之大範圍地區參│
│繪圖費。 │ │考圖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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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囑│其各項費用依前│ │
│託辦理複丈│述標準加倍計收│ │
│、測量及勘│。 │ │
│查業務,並│ │ │
│限期在十五│ │ │
│日內辦理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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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免納費用。 │ │
│據國家刑罰│ │ │
│權囑託辦理│ │ │
│測量、複丈│ │ │
│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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