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都市地價指數查編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
  (一)編製機關:內政部。
  (二)協辦機關: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查價機關: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地政處(局)或各地政事務所。

三、全國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住宅、商業、工業三種使用分區之土地。

四、指數分類:
  (一)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按省、直轄市、縣(市)別。
  (二)全國都市地價指數-按使用分區別。
  (三)臺灣地區都市地價總指數。
  (四)臺灣地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五)臺灣省都市地價總指數。
  (六)臺灣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七)福建省都市地價總指數。
  (八)福建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九)直轄市及縣(市)都市地價總指數。
  (十)直轄市及縣(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十一)鄉、鎮、市、區都市地價總指數。

五、指數基期:
    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基期。每五年應變更指數基期。

六、指數公式:
    採用裴氏公式如下:
  (一)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按省、直轄市、縣(市)別公式:
  (二)全國都市地價指數-按使用分區別公式:
  (三)臺灣地區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四)臺灣地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公式:
  (五)臺灣省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六)臺灣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公式:
  (七)福建省都市地價總指數:
  (八)福建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九)直轄市及縣(市)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十)直轄市及縣(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公式:
(指數公式  請參閱附件 1)

七、蒐集權數資料:
    地價指數以鄉、鎮、市、區為查編單位,按使用分區分別蒐集下列資
    料:
  (一)區段地價等級面積。
  (二)總面積。

八、地價查報:
    由查價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價作業準備
        1.準備作業圖料:包括都市計畫圖、地價區段略圖、像片基本圖
          各一份。
        2.套繪:將都市計畫圖套繪於地價區段略圖上,再按下述顏色於
          使用分區邊界劃實線。
         (1)住宅區:淺黃色
         (2)商業區:淺紅色
         (3)工業區:咖啡色
        3.標示重要公共設施及建物:於前述套繪圖上以黑色筆標示重要
          公共設施及建物名稱,不塗顏色。標示時應參考像片基本圖(
          1/5000)套繪地籍圖(1/5000)之結果處理。
        4.參照都市計畫圖說標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使用分區界線尚未
          辦理測量分割之地區,以黑色虛線表示。
        5.一個地價區段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分別就其使用分區
          著色。
  (二)各種使用分區之區段劃分為高、中、低三個區段地價等級:
        1.就同一使用分區範圖內之所有地價區段範圍加以檢討,其不合
          理者,應加以修正。
        2.按同一使用分區之全部地價區段,依各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
          由高而低次序排列,相同地價合併為同一組,並計算其地價組
          別數,將所得組別數目除以三,以所得之商數劃分全部區段為
          高價位等級區段、中價位等級區段及低價位等級區段三類,無
          法除盡時,將餘數併入中價位等級區段。(例如區段地價組別
          數為十一、除以三得商數為三,餘數為二,則第一組至第三組
          之區段為高價位等級區段;第九組至第十一組之區段為低價位
          等級區段;其餘第四組至第八組之區段為中價位等級區段。)
        3.區段地價組別數不足三組者全數劃為中價位等級區段。
          但二組區段地價差距懸殊者,不在此限。
        4.劃分區段地價等級後,不得變更。但自八十一年七月起,每屆
          滿五年,或因都市計畫變更,區段細分、合併等致同一種區段
          等級之區段數有顯著之增減時,得視實際變更情形,依照2.3.
          之步驟重新劃分。
  (三)就每一種區段地價等級之區段選定中價位區段:
        1.將同一種區段地價等級內之全部地價區段,不論區段地價是否
          相同,按其基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由高而低排列,計
          算其區段數,如區段數為奇數時,其中間項即為中價位區段。
          如區段數為偶數時,以中間二個區段就其區段內買賣實例較多
          者、區段面積較大者或區段界線穩定性高者擇一選為中價位區
          段。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時,應按重新選定當年公告土地現值
          之區段地價,依上述方法選定之。
        2.如中間項之前後多項地價均相同,則應選擇區段界線穩定性高
          者為中價位區段。
        3.部分地價區段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致認定使用分區上產生
          困擾時,以使用分區面積大者,認定該地價區段之歸屬。但應
          避免選擇此種區段為中價位區段。
        4.如同一種區段地價等級內只有二個地價區段時:
         (1)二個區段地價相同時,則選擇區段界線穩定性高者為中價位
            區段。
         (2)二個區段地價不同時,取其區段內買賣實例較多者或區段面
            積較大者為中價位區段。
        5.如同一種區段地價等級內只有一個地價區段,則以該區段為中
          價位區段。但同一使用分區內只有一個地價區段,則以該地價
          區段為中價位區段地價等級之中價位區段。
        6.
         (1)中價位區段經選定後,即作為往後查估之目標地價區段,不
            得變更。但重新劃分區段地價等級後,須重新選定中價位區
            段,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其基期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基期價格=  原中價位區段基期價格
            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本期價格  ×------------------
                                            原中價位區段本期價格
         (2)中價位區段經重新選定當期,應就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
            填直轄市、縣(市)各鄉(鎮、市、區)內各使用分區面積
            及平均區段地價表(如表一)、中價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及各鄉(鎮、市、區)內同一使用分
            區基期(或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
            地價一覽表(如表二),再就原中價位區段填寫表一、中價
            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及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並於表一左
            上方蓋上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或原中價位區段戳選,以示
            區別。
        7.選定中價位區段後,分別按下述顏色塗滿該區段:
         (1)住宅區中價位區段:淺黃色。
         (2)商業區中價位區段:淺紅色。
         (3)工業區中價位區段:咖啡色。
  (四)查估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
        1.有買賣實例之區段-按買賣實例價格之高低,由高而低排列,
          取其中項為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如項數為偶數,以中間二
          項之平均數,為中價位區段地價。如僅有一筆買賣實例,且該
          實例能代表該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則選定其為中價位區段
          地價;如該筆實例無法代表該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則視為
          無買賣實例之區段處理。
        2.無買賣實例之區段-應依照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估計出目標地價區段(即中價位區段)之區段
          地價。
        3.前二目之買賣實例,係指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由直轄市
          或縣(市)地政機關經常調查之正常買賣實例。
        4.中價位區段地價估計結束,一律取至個位數,並以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元表示。
        5.製作中價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五)計算各種使用分區之平均區段地價:
        1.將同一使用分區內,各種區段地價等級之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
          價,分別乘以該區段地價等級之土地總面積後加總之,除以各
          該使用分區總面積,即得出該使用分區之平均區段地價。
        2.計算公式如下:
(指數公式  請參閱附件 2)
  (六)陳報資料: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應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陳
        內政部之資料種類及時間如下,相關報表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傳
        送內政部;(6)、(7)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報:
        1.種類:
          按下列順序排列。但表二於基期或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當期始
          需陳報。
         (1)直轄市、縣(市)各鄉(鎮、市、區)內各使用分區面積及
            平均區段地價表(如表一)。
         (2)中價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發布之區
            段地價估價報告表為準)。
         (3)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發布之買賣實例
            調查估價表為準)。
         (4)各鄉(鎮、市、區)內同一使用分區基期(或重新選定中價
            位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一覽表(如表二)。
         (5)地政事務所所轄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如表三)。
         (6)直轄市、縣(市)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如表四)。
         (7)直轄市、縣(市)地價指數資料審查及查價人員名冊(如表
            五)。
        2.時間:
         (1)各地政事務所應收集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買賣實例
            資料,以九月三十日為估價基準日,估算中價位區段地價,
            並於十月十五日前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加審核後
            ,於十一月五日前報送內政部。
         (2)各地政事務應收集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買賣
            實例資料,以三月三十一日為估價基準日,估算中價位區段
            地價,並於四月十五日前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加
            審核後,於五月五日前報送內政部。

九、地價審查:
    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局)及臺灣省各市、縣政府對查價人員所調查之
    價格資料,應予審查,審查之事項如下:
  (一)地價調查書表有無漏填。
  (二)所選中價位區段,是否與規定相符。
  (三)區段地價計算過程是否有誤。
  (四)買賣實例有無杜撰、捏造情事。
    審查結果,如有錯誤,應即退還查價單位更正;如無錯誤,應送內政
    部建檔、測算與編製地價指數。

十、建檔、測算、編製及審議地價指數:
  (一)內政部應將第九點價格資料電腦建檔,並作測算、編製地價指數
        。
  (二)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應提請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十一、發布地價指數:
    (一)發布時間:
          1.以九月三十日為估價基準日所估算之區段地價,於次年元月
            十五日發布地價指數。
          2.以三月三十一日為估價基準日所估算之區段地價,於當年七
            月十五日發布地價指數。
    (二)發布方式:由內政部編印專刊或於網站發布。

十二、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工作進度表詳附件。
附表五
┌───────────────────────┐
│          地政事務所所轄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
│─────                填載日期:   年    月│
├─────┬─────────────────┤
│鄉鎮市區別│ 地    價    動    態    概    況 │
├─────┼─────────────────┤
│          │                                  │
│          │                    承辦員:      │
├─────┼─────────────────┤
│          │                                  │
│          │                    承辦員:      │
├─────┼─────────────────┤
│          │                                  │
│          │                    承辦員:      │
├─────┼─────────────────┤
│          │                                  │
│          │                    承辦員:      │
├─────┴─────────────────┤
│填寫說明:地價動態概況應按鄉、鎮、市、區別,分│
│          別描述地價變動幅度(%)、原因,若地│
│          價變動幅度較大者,並應詳予描述其範圍│
│          、影響因素;其餘未變動者,亦應描述其│
│          原因。                              │
└───────────────────────┘
附表六
┌───────────────────────┐
│       縣                                     │
│          地政事務所所轄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
│       市                                     │
│                          承 辦 員:          │
│                          填載日期:  年    月│
├───────────────────────┤
│地      價      動      態        概        況│
├───────────────────────┤
│                                              │
│                                              │
│                                              │
│                                              │
│                                              │
│                                              │
│                                              │
├───────────────────────┤
│填寫說明:地價動態概況應描述全縣地價變動原因,│
│          若地價變動幅度較大者,並應詳予描述其│
│          範圍、影響因素;其餘未變動者,亦應描│
│          述其原因。                          │
└───────────────────────┘
表七
__________縣(市)地價指數資料審查及查價人員名單
1.審查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查價單位及人員: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