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共有物分割)
    後之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
    ,特訂定本原則。

二、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均各取得其中一筆土地時,其共有
    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前後各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均相等者,視同
        未移轉,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一
        。
  (二)共有物分割後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價值相等;部分價值不等
        (視同移轉)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
        如附件二。

三、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各取得一筆或二筆(持分或全部)
    以上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方式如下
    :
  (一)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其中一筆或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
        土地現值相等者,其計算公式同附件一。
  (二)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
        等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三)分割後價值減少,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
        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四。
  (四)分割後價值增加,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
        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五。

四、關於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持分共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持
    分共有一般土地,及持分共有多筆農業用地,或持分共有農業用地與
    持分共有一般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
    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共有分割,
    改算地價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六。

五、其他規定如下:
  (一)改算後各數值取捨標準,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規範規定
        1.公告土地現值以整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
        2.原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小數一位,
          以下四捨五入。
        3.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
          小數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4.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
          ,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一時,由計算人員取捨部分末數
          使持分總合仍維持為一。
  (二)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各所有權人個別取得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
        均在一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其原地價、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計算,以共有物分割後價值無增減者之計算式辦理。
  (三)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共有物分割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
        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
        地價。
  (四)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認定係包含本數一平方
        公尺,且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最低者為計算標準
        。